安装电子眼:在安全与自由间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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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重要部位(包括党政机关所在地等)、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五类场所的电子眼在2007年年底前将全部安装完毕,并实现全市联网。这并非北京首创,早些时候,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在公交车、公共场所和隐蔽角落布下数万枚电子眼。电子眼俗称监视探头,是录像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具有人脸识别与追踪功能,主要用来解决警力不足和对付日益猖獗的街头违法犯罪问题。应对严峻的治安情势,不论是采取罪绝风清的宽松政策,抑或是实行全面管制的严厉措施,都绕不过公民自由等宪法性 权利这座桥,它横亘在安全和人权之间,摇摆在扩权与限权之间。维护秩序需要对公私权价值进行权衡。两年前的金秋,笔者曾随团赴北美考察,抵达洛杉矶首先是经历了移民局警察十分严格的盘问和检查。入关关口,海关及边境人员都腰配手枪警棍威风凛凛。边检人员把每位入关者交出的护照与有关资料存入电脑,以便和恐怖分子监视中心的黑名单比对,与黑名单上相同名字的人,都因为安全顾虑而不准入境。入境及此后的行程经历,使我们清楚地感受到了恐怖主义事件和恐怖活动给美国所带来的全面而深度影响,这不仅体现在入美境所经历的严格安检,即便是去迪斯尼等景区游玩安检也未能幸免,有些地方用如临大敌来形容也不算夸张;即使在美国境内搭乘民航班机的人,个人有关资料也将移交给政府,以辨认恐怖分子。美运输安全局声称在不影响隐私权的情况下,把监视旅客的工作做得最好,但使用如此的检查办法,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不免令人担忧。近年来,美政府不断制定新的法律增加对个人生活介入的程度,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大幅度限制,让人们无不感到今日的美国政府对公共安全保障重于隐私权保护。 电子眼主要用于对违法犯罪的预防。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为了安全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正义。12世纪末,西方功利主义学派的法学家将“公众的利益要求犯罪不能逃脱惩罚”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理论基础,然而,随着对犯罪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逐渐强调刑罚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一般预防。贝卡利亚认为“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犯罪对公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尤其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依赖程度更加紧密,而科技手段强化了犯罪能力,为避免具有极大破坏性和难以恢复等严重犯罪后果的发生,预防犯罪比之法律对事后的惩罚犯罪更具有现实意义。 电子眼着重于公共安全的维护。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拒斥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他人数据、信息应当使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正当手段。然而,在国家这一组织中生活,就意味着在法律中生活;要生活在有序的世界里,就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内约束自己的行为。公共利益是作为有机整体的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权益、福利和价值,它包括公共秩序、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现代政府组织,是通过民主程序运用公民授予的权力,来为大家提供公共物品,用以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不管是对整体制度的考察,还是对具体制度的分析,不管是对公共政策的审视,还是对公共场所设置电子眼等项公权设置是否合法与是否适度地追问,最好的释解理由依然是公益。北京市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安装电子眼,受益的是社会公众,该举措始终没有偏离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角色。同时,在特殊的公共场所如浴室、商场试衣间等设计私密的地点禁止安装摄像头,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博士) 王新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