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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有权禁止欠费研究生答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华夏时报》5月26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禁止欠费研究生参加论文答辩,其学位申请不予审定。该校研究生院已将印有欠费学生名单的通知下发到各院系,通知中特别注明“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对此,支持者认为,研究生应该讲诚信,欠费太多会影响学校发展;反对者则认为,答辩是研究生的权利,学校无权以欠费为由予以禁止。

  答辩与欠费原本是两码事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官 杨涛

  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学校当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要求其缴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禁止欠费研究生参加论文答辩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果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考察这一事件,那么就要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说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必备的条件是:已修完高等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学员所学课程全部考试、考查必须及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员必须获得学校准许毕业的学分;学员所写的毕业论文必须经过导师指导并有指导老师签署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而要获取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从这些规定看,学生参加答辩以及获得学位,都没有要求必须与缴清学费挂钩。

  不过,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同时第十条也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于没有注册的学生,《管理规定》要求,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据此,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学费而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其退学处理。如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如果学校对其作出了退学处理,自然他就不是本校的学生,也就无权利参加论文答辩。

  但是,如果学生没有按时缴费,学校又给予其注册;或者学校与其达成了相关还款的协议后,给予其注册;或者尽管欠费的学生没有注册,但学校仍然承认其学生的资格并且没有作出要求其退学处理的决定,那么,该学生仍然具有学生的资格,只要其具备参加论文答辩的条件,他就有权利参加论文答辩。学校无权将参加论文答辩与缴纳学费挂钩。学校要追缴学生欠缴的学费,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采取诉讼等手段;对于有协议后再注册的,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处理,一方违约可以起诉到法院;对于没有注册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

  西谚云:“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参加论文答辩与缴纳学费是两码事,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已经给予学校追缴学费的权利与措施,学校应当将两者分开,采取法定方式来追缴学费。参加论文答辩是学生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不能因为学生没有缴清学费而被剥夺。

  对民事违约不能进行行政维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李轩

  学校是否有权禁止欠费学生参加答辩?这是一个貌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事实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都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讨论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及其教育管理行为的性质。

  一般而言,我们将社会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法人又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法人,其他属于私法人。高等学校属于事业法人,也被定性为私法人。

  众所周知,私法人有别于公法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行为与自然人相似,在与其他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终止上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事实上,如果将高等学校纯粹视为一个私法人,那么它因学生欠缴学费而禁止其答辩就无可厚非。因为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提供教育服务而理所当然地收取学费,学生欠缴学费属于违约行为,学校禁止其答辩可以视为其行使抗辩权甚至是追究学生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而已。

  但是,在我国,除了公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之外,还存在法律授权非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委托非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形。例如,高等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而该法第十八条又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长期以来,这种规定使得高等学校的管理权性质蒙上了一层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色彩。

  高等学校已不仅仅是一个自收自支的提供教育产品的社会组织,还因其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等而使其公益色彩异常浓厚。尤其是我们已经习惯了学校的公益性质,冷不丁冒出一家两家“唯利是图”的高校居然以欠费为由断送学生前途,会令人难以接受。

  因此,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性质历来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性质是典型的非国家行为,其行为应适用普通民事法律法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高等学校是受高等教育法授权行使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其行为除了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行为规范外,还有一部分应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

  持后一种观点的人更乐于将学生欠学费的行为和学校禁止答辩的行为区别对待:其一,学生欠学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学校只能采取民事索赔手段进行追偿。其二,学校按照学位管理规定安排学生及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是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表现,是其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学校以禁止学生答辩、实则拒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是违反行政法的,因而学生也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的(当然,各级法院未必受理此类案件)。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认为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重性,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部分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就现阶段而言,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以及是否准许毕业等行为应属国家法律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范畴,应受行政法调整而非民法调整;学校不得以学生欠缴学费这种民事违约行为为由而拒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当然,有关部门也应考虑建立更为有效的高等学校的民事权利包括正常收费权利等在内的保护机制,从立法和政策两个层面解决部分学生欠缴学费的问题。

  观点一:二者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学校无权禁止学生答辩

  罗春风(四川泸州江阳) 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营利型的民办学校除外)与学生之间,不是合同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行政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按照行政合理、行政便民原则,依法承担着对困难学生群体的帮助义务,所以不应以欠费为由禁止学生答辩。

  刘志华(江苏南通) 学校利用答辩是研究生毕业的必经阶段要挟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存在滥用权力的倾向;禁止欠费学生答辩不是学校维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学校作为管理主体,相对于学生而言属于强势主体,完全可以采取与学生签订借款协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实现自身权利。

  观点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合同关系,学生欠费学校有权采取措施

  王洪伟 张辉(辽宁凤城) 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高校在教育管理职权的范围内,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尤其是收取学费之类的规章制度。

  余同云(河南邓州)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生的基本义务就是缴纳学费,同时享有正常的接受相应水平教育的权利。所以,学生在要求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之前,必须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即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的做法符合法律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童其君 王焕林(福建永定) 学生应讲求“诚信”,按时缴纳学费。虽然有些学生家境贫困没有能力缴纳学费,但仍可以采取贷款、打工等方式筹措到学费。学生应该积极筹措学费,不应该一味消极等待。

  其他观点一:区别对待

  张绍勤(河南渑池) 学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应采取缓缴、申请贷款等形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恶意欠费的,学校要从制度上约束,彻底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

  张贵才(山东费县) 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欠费研究生,学校有权积极催收所欠学费;对欠费较多者,可以在学籍注册登记方面予以限制;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研究生批评教育,限期缴纳;对确有困难的依据政策减免,或者帮助其办理助学贷款。对虽然拖欠学费,但学籍已正常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准许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学位申请,但是,学校可以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暂时予以扣留,待学费缴纳后,再发放给学生。

  其他观点二:签延期或者分期还款协议

  贺胤应(新疆石河子莫索湾) 如果“禁止欠费研究生参加论文答辩”的做法在全国各个高校推展开来,有可能使出身于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和贫困家庭的学生对读研究生产生畏惧感。这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也显示了学校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学校和学生可以签订“延期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可以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法、以及逾期不还款的责任等。“还款协议”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积极意义:高校研究生到毕业还缴不上所欠学费的毕竟是少数,他们暂时缴不上学费,不会对学校的财政运行造成困难;如果学生毕业后有还款能力而不履行协议的,学校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协议可能会使学校迟收学费,但不会使学校吃亏,因为利息是计算在内的,而且学校还可以提升其在学生和家长心目中的地位,无形收益不可估量;协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高校目前对贫困生补助面窄的问题。

  话题预告·话题征集

  高考考务车违法“一律不处罚”是否正当?

  《现代快报》6月6日报道,为给高考保驾护航,南京市交管部门日前出台这样一项措施:对考务车辆及送考生参考的各类车辆乘车人须出示准考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予以教育并抓紧放行,不处罚不扣车,不耽误考生考试。支持者认为此举是执法部门“人性化”的体现,反对者认为,此举与现有的交通法规不相符。

  截稿日期: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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