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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原罪说”之荒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09:24 金羊网-新快报

  Editorial社论——草根情怀民间声音

  邓海建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广州市公安局在6月5日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昨日下午再次召开电动自行车管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30名各行

各业的市民参加。

  (6月10日《信息时报》)

  电动车的尴尬在于它有点“非驴非马”的况味:慢车道上,原先清一色的自行车风景线,几年的工夫就被电动车抢去了风头,而且性能越来越向摩托车靠拢,速度跟公交车有得一拼,也于是自然就有人以“城市形象、管理水平和维护市民切身利益”等皇皇的理由来对其亮红牌。但问题是,电动车遭遇的困境真是因为其“罪恶的本原”吗?电动车管理真该一禁了之吗?

  如果硬要说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先不谈立法禁止将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无情损害(将使得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单从“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角度而言,电动车的乱相并非电动车自身“原罪说”,恰恰是其如雨后春笋出来的时候,职能部门疏于引导和管理———因为,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减少事故整饬秩序吗?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从地方立法而言,其立法动机必须权衡各方利益,而不能在自我免责的诉求下片面地夸大某一话语主体的利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的确,城市交通在日新月异,但眼下而言,对于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他们可能乘坐不起昂贵的交通工具或者地铁公车还不在他们的居民区,禁止了他们的电动车上路的权利怎么叫“方便群众”呢?

  为“禁止电动车上路”开列了种种理由,但这些理由真的都站得住脚吗?譬如所谓事故隐患多,事实是:据调查,上海电动自行车拥有量全国最大,但交通事故率仅为0.17%,恶性交通事故更是微乎其微,而同期机动车的事故率则为1.6%;再譬如所谓与车争道,这个理由更荒唐,《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的长、宽、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占用道路的面积与自行车相近,而且道路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有权使用,不存在谁占用谁的问题。从道路资源的占用来看,电动车族到底与谁抢了道呢?显然不是与自行车族,因为多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就少一个骑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也不会与汽车抢道,因为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和汽车不在一个道上……这些貌似强大的理由如此经不起逻辑的推敲。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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