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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却过了执行期 武汉健民难讨40万欠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武汉晚报)(记者金文兵 实习生吴晓婷 高洁)昨日获悉,武汉健民医药公司打赢一场官司后,因为超过半年至1年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而使一笔40万元的债权存在“落空”的风险。

  2002年,武汉健民与武汉龙康医药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当年11月1日法院判决:由龙康公司向健民公司赔付货款和相关诉讼费用共计4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龙康公司没

有履行该债务。

  2005年8月3日,龙康公司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执行这项3年前的判决。

  龙康公司认为,武汉健民在时隔近3年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己可以不履行该债务。

  这一说法遭法院驳回后,龙康公司不服,遂向检察院申诉。

  2006年元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

  2006年1月26日至4月11日,法院仍分3次划走龙康公司24.2万元存款后,作出了对该案中止执行的裁定。

  法规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本案揭示一个法律小窍门:打赢官司后,如果对方不自动履行,债权人应尽快在“有效执行期”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即使执行不到位,法院也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待查清对方其他财产或对方有偿付能力时,再行恢复执行。否则,一旦超过“执行期”,欠债人即使故意赖债,当事人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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