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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小车作抵押伪造证件骗钱财 南宁一市民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0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宋萍)南宁市民谢某用一辆小轿车作抵押,向市民彭某借款6.8万元,并提供该车的相关手续。但是,彭某开这辆车上街时,一男子冲了过来,说这辆轿车是他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谢某犯诈骗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5年6月21日,南宁市无业人员谢某租了一辆车牌为桂AB15××捷达

小汽车,之后,谢某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发票、购置证、机动车辆保险证等手续。同年7月1日,谢某再次租用该车,后将这辆车拿去抵押给家住南宁市中尧路的彭某。当时,谢某对彭某说,这辆车是他的,并给彭某看了伪造该车的所有证件,并说想以车作抵押,借6.8万元做荔枝生意。谢某骗得钱后,便拿去赌“六合彩”。8月10日,谢某还了9000元给彭某,并且说做生意资金没有回笼,到8月底再一次性还清。

  8月20日下午6时许,彭某将那辆捷达小轿车停在北际南路路边时,一个自称是南宁市某汽车公司的男子走过来,对彭某说这辆车是他的。后来两人都拿出行驶证,发现车号及发动机号是一样的,但车主及住址不一样,两人意识到其中有一本行驶证是假的,于是,就报了“110”。当天,谢某被扭送公安机关。

  彭某在接受民警问话时感慨地说:“谢某给我看的这些车辆的证件和真的一模一样,谁会想到是伪造的呢?”

  车辆抵押注意证件真假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为挽回经济损失愿意拿其现有的财产赔偿给受害者,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谢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针对此案,检察官提醒市民,目前,有些不法分子为达到诈骗他人的目的,伪造车辆各种证件,一般的市民是很难分辨出证件的真假。因此,如果你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或办理车辆抵押等手续时,最好先到车管部门查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编辑:杨东作者:卢荻 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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