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属地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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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1:10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李凯)记者获悉,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据悉,按照规定,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我市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军人)证正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按地方税收征管归属,送相应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l.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编辑:郑宇晖、蔡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