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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的法院如何维护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4:18 新华网

  李克杰

  从2002年至今,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多数派出法庭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采用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被法院工作人员称为“做卷”)凑数,完成法院规定的结案任务。“做卷”的数量最高时能超过千件,某法庭还因此被授予三等功,而海伦法院则于开始“做卷”的当年,被绥化中院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6月

1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做卷”就是作假,就是制造虚假案卷。大范围、大数量且心照不宣地作假,发生在基层法院,令人震惊。因为作假而被记功,获得“人民满意法院”称号,让人震惊的同时,又有几分滑稽可笑。基层法庭为什么要伪造案卷,为什么只要结案数上去了,就能受到上级法院的表彰?

  从报道情况看,海伦市法院的基层法庭之所以“做卷”,直接原因是法院下达了过高的办案任务,其目的就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而法院又为什么下达离谱的结案任务呢?一方面是为了工作成绩,更主要的原因,是考虑到保证编制的需要。“案件数上来了,才能增编,保证人员,不然上面得撤编、合编。”看来,法院下达高指标也是为了增编或保住编制,也是为保住现有“阵地”的无奈之举。

  其实,无论是以结案数量为依据判断工作成绩,还是以结案数量决定编制,都反映出法院管理简单化的倾向和司法行政化的倾向。首先,司法的最大特点是中立性。通俗地说就是法院只能坐等诉讼上门,而不能主动出击到处揽案。因此,法官审理案件的多少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他们自己说了算的事情。事实上,一个地区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多少,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交往频繁,纠纷和诉讼发生机率就会相对较高。因此,给法庭下达强制性结案指标,并以结案数量为依据考核法庭和法官,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同理,完全以结案数量为依据决定编制,也是不科学的短期行为,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

  从本质上讲,以结案数量衡量法官的工作成绩,背后存在着明显的治理悖论。因为从总体要求看,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要求各种争议和纠纷越少越好,社会矛盾越少越好,越是能够自我调解或和解越好。而我们对法院和法官的具体考核则是恰恰相反的。他们需要办理更多的案件,才能有成绩和荣誉。而案件越多,则意味着争议和纠纷越多,社会矛盾越多,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社会和谐度不够。可以肯定地说,办案多与“人民满意”并无必然联系,以结案数决定成绩的考核方法是简单化和不负责任的表现。“做卷”也能做出“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则是对这一行政化考核方法的极大讽刺。因为“做卷”的结果是加大了当地农民的诉讼负担,直接侵害了诉讼当事人利益,人民是不满意的,是有怨气的。

  看来,黑龙江省海伦市法院基层法庭多年来的“做卷”行为,完全是司法业绩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结果,是司法行政化的极端表现。上级法院只看结案数量,不问办案过程、群众反映,更不问案件真假,只要完成计划指标,只要上交诉讼费,就万事大吉。这种做法与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要求相距甚远,并可能最终走向“司法经济”的泥沼。但愿海伦法院基层法庭的“做卷”事件只是一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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