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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僵持了数十个小时”审讯的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6:02 正义网

  6月12日《安徽市场报》以《安徽滁州警方使用测谎仪侦破杀人案》为题,报道了安徽省明光市警方对一起凶杀案嫌犯的审讯陷入僵局。为此,经过专案组反复研究,决定利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运用测谎仪,来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个交给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王明虎,经过7个小时的测试,根据图谱分析,王明虎果断否定了两个原来有嫌疑人作案的可能。同时又通过测谎仪发现了另外的犯罪嫌疑人,并在4月4日凌晨3点,"僵持了数十个小时"后,该嫌疑人"终于熬不住了"随之"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犯罪事实。

  案件破了,自然是好事,但该案侦破过程的两个细节却令人担忧,一是,嫌疑人是在凌晨3点,经过"僵持了数十个小时"后,"终于熬不住了"随之"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犯罪事实;二是该案由非专业人士用测谎仪对嫌疑人进行的心理测试。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上述连续"数十小时"突审嫌疑人的做法,不仅有悖这些规定,而且通过不让嫌疑人睡觉、休息的办法加以审讯,还侵犯了嫌疑人的休息权,这种做法甚至还涉嫌变相的刑讯逼供,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要求相距甚远。

  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案人员包括"表扬式"报道此事的媒体,居然都没意识到这样做的不妥,就更反映出某些人对昼夜连续审讯的方式还抱着认同甚至赞赏的态度。这足以说明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亟待纠偏。事实上,现实中也还确实不乏这样的办案者。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人认为"只要能破案,咋审都可以"。

  殊不知,尽管这样做者多数动机不坏,但容易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一,不利于改变办案"先抓人后取证"的习惯和进行"有罪推理"的习惯;其二,不利于消除办案人员怀有的"口供至上"的情结;其三,易导致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忽视他人权利而滥用自己的权力。尤其严重的是,此类审讯方式还往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最近暴露出来的京山"杀妻"冤案,蒙冤的佘祥林在其申诉材料中就有他当时被连审"10天10夜"的叙述。倘若此述属实,则很难说这不是造成此宗冤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尽管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测谎"结果并没有直接做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由非专业人士使用测谎仪,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还是令人十分担忧。音位尽管目前通过测谎结论认定犯罪的准确率不低,但这只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因为利用测谎仪测谎毕竟还是有误差的,而测谎技术说道底毕竟还是一种"模糊技术"。尤其是由非专业人士主持测谎。这样的测谎结论放在犯罪嫌疑人时身上就至少会产生三种可能性: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犯罪人;二是犯罪嫌疑人因其它原因了解案情但不是犯罪人;三是技术失误错认犯罪嫌疑人。

  为此测谎仪应用到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危害性:一是当司法人员无从判断真伪时,为走捷径借助测谎仪一测,有罪无罪立断,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测谎仪至少有百分之十的不可靠性,势必会增加冤假错案比例,不符合我国主张疑罪从无的慎刑政策。二是由于为刑讯逼借提供了借口,因为办案人员理由很简单,测谎仪是高科技产品,因此结论就是科学的,测谎仪都说你讲谎话,那么揍你,你一点都部冤。三是把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看待不利于人权保障,测谎仪在某种程度对人施以精神上的强制,与生理上的强制一样都是对人性的一种限制,对人权的一种剥夺。

  在我国,由于测谎仪结论不准确而形成冤假错案的情况已经发生过。最典型的是1998年4月,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和另一民警王俊波同时被杀,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由于直接证据不足,杜培武被进行测谎,办案人员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于是杜培武被认做杀害"二王"的重大疑犯,杜培武不愿认罪,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而后杜培武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公安机关在破获另一起案件时,无意中抓到的该案真凶,才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至此,他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在这个震惊全国的刑讯逼供案中,无辜者成了杀人犯,测谎结论对造成该案的错误,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法律的价值取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保障人权,然后是惩罚犯罪。在这个前提下,不仅连续数小时审问的方式不宜采用,而对于测谎仪的负面影响也应该有足够的警觉,因为即使测谎仪的准确率高达99%,对于那不准确的不到1%的人来说,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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