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女主持半裸拍摄公益广告有何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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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6:14 云网 |
杨涛 近日,一幅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出现在湖南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代言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三位女性分别是湖南某电视台当红女主持许静、长沙某电视台当家花旦丹丹(陈丹)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大三学生Lisa。半裸出镜代言公益广告,是为名?为利?还是为女性健康摇旗呐喊呢?惹人眼球的宣传照加上三位特殊身份的 女主角,一时间闹得长沙城里街头巷议,甚嚣尘上。虽则是“半裸出镜”做公益广告,但这种公益广告看起来很有艺术的口味,我以为无可厚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值得提倡的。 在我看来,分析这一事件要从法律、公众的观念与职业道德三个角度进行层层分析,我们才能抽丝剥笋,对这一事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公益广告并不违反法律。《广告法》规定,广告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那么,这些人拍摄的公益广告并不含有淫秽的内容,尽管称其为“半裸出镜”,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半裸的程度,并无丝毫露点之处,而且仔细看,还能发现照片中的关键部位在拍摄图片前就有做过处理,她们的神色以圣洁状居多,看上去更像是艺术照。所以,这些广告图片不能称之为淫秽的图片,也不存在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嫌疑,因此,在法律上无可挑剔。 从公众的观念上讲,因为三位女性有二位毕竟是电视台的主持,算得上是公众人物,她们的行为对公众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顾及公众的看法。在我看来,她们拍摄的这些所谓的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是能为公众所接受的,并不损及她们在公众中的形象。因为,公众的观念其实是在变化的,正如十年前我们不能接受“吊带衫”,但现在都能容忍,这种艺术化的所谓半裸出镜的广告早以为公众所习以为常,更何况她们还是为公益出发,提醒大家多关爱女性,关注女性健康,就更能为公众所认同。 从职业道德上讲,作为一个电视台的主持是否可以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呢?我以为也没有问题,这种行为并不与她们的职业道德相违背。因为,主持人拍摄这种公益广告,并不会妨碍她们主持的工作,损害主持这一职业形象,也无损于电视台的形象,人们并不会因为主持这种行为而认为电视台是低级趣味。所以,某电视台以拍摄这样的照片有损电视台的形象为由,让参与拍摄的一位主持人待岗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然,如果电视台与主持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能拍摄这样的广告,那是例外。 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分析,女主持拍摄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都是无可厚非。一些人反对她们主要是怀疑她们的动机,但我认为,无论她们是炒作也好或者赚钱也好,只要她们的行为以及客观效果并不有害于公众就行,我们应当尽量少去干涉人的内心。对这种半裸出镜的广告,我提出的唯一异议是,这种广告是否会对少年有不利影响,能否放在特定的场合展出,而不是放在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不知读者以为对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