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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保证劳动者“正规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7:31 国际在线

  作者:张贵峰

  日前,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即将公布。其中数据显示,到2005年末,城镇就业人员27331万人,比上年末净增加855万人。其中单位就业人员1140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5万。这意味着,城镇新增加的就业人员中去正规单位就业的占到了三分之一左右。(《第一财经日报》6月12日)

  三成新增就业人员来自“正规单位”,对于这一统计结果,有关专家给予了积极评价:“这种变化表明,中国劳动力市场近年来以非正规岗位为主渠道的就业方式正在发生量变”,“单位就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它代表了就业质量的提升”,因为“非正规就业群体占据就业主导地位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它表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专家上述对“正规就业”重要性的强调无疑是准确的,因为只有就业本身正规了,权益保障才可能正规。但是,接下来一个不能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又是:要从根本上促进就业正规,我们能否把希望都寄托在专家所称的“正规单位”身上?换言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让他们尽可能多地“正规就业”,正确的路径究竟是寄希望于传统的“正规单位”容纳能力的提高,还是其他就业方式的“正规化”?在笔者看来,答案应该是后者。

  因为首先,时下所说的“正规就业”,指的仅仅是“除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以外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很明显,在机关事业单位面临人员精简、国有企业总体效率不高,而各经济领域不断向私营企业开放,民营等非公经济不断蓬勃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大背景下,指望传统的“正规单位”容纳更多就业人口,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统计显示,“十五”期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数倍于全国经济增速,占GDP比重从改革开放初不足千分之一增长到目前的超过1/3,容纳就业人口1亿以上,而全国工商联去年发布的分析报告更是进一步预测:“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占全国GDP比重将达到3/4以上。(《中华工商时报》3.10)

  更重要的是,所谓“正规单位”只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认识,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下的偏见——简单地按所有制形式,裁定不同经济体的身份等级,国有即“正规”,而民营则注定“非正规”。显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从前者来看,当前许多民营企业无论经营管理水平还是企业规模,都丝毫不逊色于传统国企,甚至一些已是经过严格规范的上市企业;而在后者,依据《劳动法》,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都“统称用人单位”,均有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并无因所有制不同而来的“正规”与“非正规”之别。(第2条)

  当然,应当承认,由于历史原因,从总体上看,国有单位的正规化程度比民营单位确实更高,比如职工的劳动保障水平,权利救济渠道等等,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正规程度的高低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只要相关的制度配套、监管措施到位,民营单位同样可以做到正规,反之,国有单位也可能不正规。而从现实看,当前之所以许多民营企业常常让人觉得“不正规”,如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等,要害不在这些企业天然就无法做到正规,而在于我们缺乏促使这些企业走向正规的制度环境,如严格统一的劳动监管、一视同仁的国民税负。

  因此,为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正规就业,与其偏颇地冀望于传统的单位就业,不如从源头上承认民营部门的作为就业主力军的“正规性”,并通过制度力量不断推动它的正规化建设。这样一来,非正规就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就业“危险”,或许才是真正可以避免的。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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