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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以开放态度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2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孟娜)中国的国际法和反腐败专家12日表示,中国批准和积极部署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敢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做法,体现了中国正在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成功反腐败经验,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努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全票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年6月1

2日,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

  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12日对新华社记者说,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通过国内加强立法、协调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等方式积极履行公约在国际合作等方面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上始终的敢于和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一脉相承。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说,反腐败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预防,这是国际上很重要的反腐败经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10多条涉及腐败的预防问题。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国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也体现了中国正在以开放的态度学习国际反腐经验。

  储槐植说,公约要求对任何一种腐败行为的惩治都要体现公平正义,如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人。为此,中国也将修改相关法律对行贿人,特别是向国际组织、国际机构进行行贿的相关人士,予以相应的惩罚,以履行公约规定的相关国际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据介绍,公约起草期间,由外交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在公约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

  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目前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直接金额将近700多亿元人民币。通过不懈努力,公安机关已从境外陆续缉捕到位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320人。

  据介绍,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正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等。反洗钱法草案已经在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

  《瞭望》周刊刊登文章指出,中国所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并不仅是中国社会存在的孤立问题,而是国际社会腐败犯罪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控制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国际法律合作,采取协调一致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措施,并将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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