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湖南检察机关三年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逾千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22:26 红网

  红网长沙6月12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罗家欢)今天下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石时态在会上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情况。

  石时态表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八个罪名,检察机关管辖其中六个罪名,这六个罪名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

罪。

  据统计,2003年来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184件1315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案件793件881人;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案件164件185人;土地出让领域贿赂犯罪案件54件61人;产权交易领域贿赂犯罪案件123件127人;5万元以上的大案占50%以上,查处厅级干部15人、处级干部140人。

  石时态透露,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权钱交易明显。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面非常广,可以说各行各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者,主要是商业经营人员或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承包商、医疗设备供应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受贿者往往是与商业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国有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甚至是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的还涉及个别地方或单位的党政领导。他们要么手握重权,要么对某项目或某交易具有决定权、建议权等。

  二是涉案金额大。由于商业活动往往投资巨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高达数亿元,相应地贿赂的金额往往较大,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商业领域屡见不鲜,有的行贿人一次就行贿几十万、上百万,个别受贿人累计受贿金额甚至超过千万元。

  三是窝案串案多。商业贿赂案件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多呈网状格局,往往一个行贿人向多人行贿,而一个受贿人又收受多个行贿人的贿赂;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贿人共谋共同收受贿赂。突破一案后顺藤摸瓜,可以深挖出一串。

  四是作案过程隐蔽。商业贿赂往往只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两者之间进行,一般无第三者知情,正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五是查处难度大。商业贿赂作案过程隐蔽;行贿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有的涉案人员手握重权,关系网既广又密,反侦查能力强,办案工作干扰多、阻力大,案件查处难度大。

  石时态还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要重点查办下列三类案件:

  一是发生在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二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对于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特别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惩不贷。

  三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是商业活动领域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那些涉案金额大、嫌疑人职务高、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有力地震慑犯罪。在严肃查处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也要依法惩处。

  相关链接:检察机关受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及立案标准

  刑法中涉及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有8个,其中6个罪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受理。

  一、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稿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罗家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