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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11年,肯德基“不认人” 肯德基不认员工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1:49 北京娱乐信报

  起诉:干了11年肯德基“不认人”

  争议:没合同有无事实劳动关系

  立法:劳务派遣关系待立法规范

  

干了11年,肯德基“不认人”肯德基不认员工赢官司

  信报记者 刘志坚/摄

  昨天,北京肯德基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工人一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在肯德基工作了近11年的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驳回了徐延格对肯德基2万元的索赔要求。

  劳务派遣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出现在北京,但许多求职者并不熟悉这种劳动关系的操作模式,因而屡有纠纷发生。专家介绍,当发生劳务派遣关系时,劳动者应就保险、养老金、福利待遇等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

  【劳务派遣/纠纷】

  起诉

  干了11年肯德基“不认人”

  “在肯德基干了11年,现在他们不认我是肯德基的人了。”徐延格怎么也没有想明白,自己从1995年起就在肯德基工作,可在11年后自己被肯德基解职时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关系不在肯德基,所以享受不了解除合同的2万元经济赔偿金。徐延格因此将北京肯德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自己2005年10月的工资,并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的50%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多元。

  徐延格称,自己原是肯德基配销中心的仓管员,1995年2月起在肯德基从事搬运货物等工作。2004年,肯德基张贴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务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桥)将为员工代发工资,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将被公司辞退。他觉得,这家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会丢工作,所以就签了合同,这也是自己在肯德基工作10多年中签订的惟一一份劳动合同。

  争议

  没合同有无事实劳动关系

  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干了11年,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即使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向法庭提供了员工登记表、胸卡、同事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与肯德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肯德基称,徐延格根本不是肯德基的员工,他是劳务派遣单位派往肯德基的人,与派遣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徐延格是在1999年左右,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进入肯德基工作的。肯德基与职介中心签有用工协议,约定自2000年1月起,由职介中心为徐延格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2004年5月31日,徐延格等一批职工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2005年5月,合同续订一年。

  肯德基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表示,其在中国的用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受聘于肯德基的员工与肯德基签约,一种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徐延格的情况属于后者。

  派遣

  11年的劳动关系是租来的

  徐延格认为,肯德基与时代桥是代理服务行为而不是派遣行为,工资由时代桥代发,社会保险是以时代桥名义但费用是由肯德基出的。肯德基想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规避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等。

  肯德基认为,徐延格与肯德基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方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关系。

  肯德基称,他们与时代桥公司签劳动服务合同时约定,由时代桥公司向肯德基提供固定劳务人员,派往肯德基指定的工作岗位提供劳务服务。由时代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人事档案等管理,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及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肯德基每月向时代桥支付劳务费,也可以理解为租用劳动者的租用费,并收取劳务人员管理费。

  所以肯德基认为,2005年10月11日,肯德基向时代桥公司提议将原告退回,时代桥同意了,并于次日与徐延格解除了劳动合同。时代桥公司是徐延格的单位,他应向时代桥主张权利。

  判决

  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了讨回自己的公道,徐延格在向肯德基讨要工资及补偿金无果后,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只有肯德基与他之间存在确定的劳动关系,才能补发工资和补偿金,而肯德基并不承认与徐延格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也就无法履行。

  2005年11月,徐延格提起劳动仲裁申诉,2006年1月裁决委告诉他,被告主体不适合,驳回其申诉。

  2006年2月,徐延格不服裁决结果,起诉到了东城法院。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确立了其与时代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徐延格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所以徐延格虽曾在肯德基处工作,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徐延格以与肯德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法院不能认定。

  对于徐延格称其与时代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胁迫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应另案解决。

  【劳务派遣/立法】

  劳动者干满一年有望成企业的人

  劳动法专家梁艳松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定,而《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以及派遣期限都没有作出细的规定。

  不过目前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务派遣有了更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比如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现在的最低10万元上升到50万元、每派出一名劳工,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向银行存入5万元,以保证以后万一出现问题备用。

  此外还特别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这几项规定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特别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解析】

  利弊

  企业可最大程度节约成本

  工作了11年,为什么到最后却不是肯德基的员工?这对于大多数习惯认为“为你工作就得是你的人”的劳动者来说,是很难想通的,而且心里还有点悲凉的感觉。但这种情况在劳动法专家看来却是很正常的事,而且在国外也很常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王兰胜律师解释说,中国传统劳动观念认为“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他们认为给谁工作就是谁的人,其实这是不对的。在欧美国家,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很普遍,而且被劳务派遣的人自然会想到他与用人企业之间除了工作,没有其他关系。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它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用人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只要将费用直接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给劳动者上保险、养老金等福利,而企业本身则可以轻松上阵,免去烦琐的工作等。

  尴尬

  有钱的不赔没钱的赔不起

  王兰胜律师认为,用人企业是不用给劳务派遣来的劳动人上保险等福利待遇的,这些都是由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来做的。至于上保险、养老金等具体数额、上与不上的问题,都是由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

  有专家认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容易使用人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比如一些人到企业应聘时,被要求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了得到工作,他们在被迫的情况下签了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劳工。虽然大多数派遣劳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相差不多,但往往带有“廉价劳动力”的色彩。一些劳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受了工伤,在索赔时面临“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困境。

  劳动法专家梁艳松律师则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依据签订的合同,将劳务派遣公司当成被告,将用人企业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这样就可以避免“应赔的没钱赔,有钱的却不赔”情况。

  现状

  “最牛女秘书”也是派遣工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京城劳务派遣的劳工人数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

  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前不久轰动业界的那位“史上最牛女秘书”,也是一名派遣劳工。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构都有为数不少的派遣劳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公司,员工全部属于劳务派遣。

  王兰胜律师介绍说,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越来越多的得到企业肯定,现在的派遣用工不再局限于企业中层以下,不仅有助理、秘书、体力劳动者等,也有部门经理等中层领导,有的企业甚至为了节约培训成本,也会从劳务派遣公司招来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才。

  信报记者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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