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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转让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4次结果说变就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4:23 红网

  核心提示

  原本是每亩750元的地价,却被算成了7500元,翻了10倍;2根单价430元的水泥电杆,居然算成了1290元……更要命的是,这样的一份预算报告,竟然是由个人名义出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法院偏偏就采信了这个报告并据此做出了判决!

  发生在新化的这个案子,让我们明白了什么叫“一切皆有可能”……

  6月3日。站在新化县白溪镇荒废已经半年的水厂前,陈吉中很烦闷。为了这个小水厂,他走上了法庭。

  让他想不到的是,这起简单的民事官司,4次审判,判决的依据正好完全相反。

  自来水厂转让引发纠纷

  白溪镇是娄底市新化县资江边的一个小镇,镇里居民喝的水,原来主要靠镇企业办的自来水厂供给,水则来自附近山上的山泉。

  2003年,该镇居民陈吉中承包了经营艰难的水厂。白溪镇还有一家几年前私人建立的水厂,老板是镇上的居民刘继常。

  陈吉中承包的水厂规模较大,大概有700以上的用户,刘继常的水厂大概有100多用户(刘称有三四百户)。

  小镇的用户毕竟有限,竞争越发激烈。几经商谈,两人决定,由陈吉中收购刘继常的水厂。

  2003年6月底,两人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上约定:刘继常水厂一切设备(包括引水井、蓄水池、电力设施等)实行按实结算。由刘继常负责聘请有资格的工程结算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工程结算师必须具有资格证),结算后确定的资金由陈负责。

  作为补偿刘继常开办水厂的花费,陈吉中须在按实结算基础上再付10万元费用。按实核算的时间限期在7月底前完成,核算员所需的费用,双方共同负责。

  签订协议后,陈吉中交了5万元预付款给刘。

  事情随后的发展出乎所有人意料——这一份不够严谨的合同,给双方带来了长达3年的诉讼。

  2003年7月,刘继常聘请了新化县移民局有电气自控工程师资格的卿安忠、有土建预算员资格证的李典伟、有土建施工员资格证的陈培根对水厂进行核算。3人最后出具了一份水厂工程的《预算说明书》。在这份《预算说明书》中,核算该水厂的造价为57万多元。

  陈认为这样的价格不能接受。理由是认定的水厂造价太高,刘继常聘请几个人所作的不是“按实结算”而是“预算”,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接受这个价格,要求刘继常退还5万元预付款。

  但刘对此拒绝,说如果不要水厂,5万元预付款就变成了违约金。两人之后就此事请镇领导出面协调。

  一份白溪镇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了当时调处的过程:陈认为“按实结算”算出来的价款必须按照协议经过他核实认可后才付款,要求重新预算;而刘认为,“预算说明”和“按实结算”是一回事,协议上归他请工程师,所以即使算出来的价款是100万,那么陈也必须付100万元。

  镇领导劝刘继常说:“那你这样不实事求是,从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按实结算’和你的‘预算’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白溪镇镇政府多次调解,最终均没有效果。

  初审:采信法院委托的核算结果

  眼见协调未果,陈吉中向新化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核算,判令刘继续履行协议。庭审中,矛盾聚焦在刘继常请人编制的《预算说明书》是否有效上。

  刘继常说,水厂造价是他按协议规定,聘请工程结算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出来的;并且当时双方在场,原告要求再行审核没有道理。

  他称陈的违约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庭判决5万元预付款归他所有,水厂继续由他经营。

  陈则说,所谓“当时双方在场”一说不实。他当时只对一些设备的具体数量进行了清点,对水站建设的工程量并不清楚,也没有核实。

  同时,这份《预算说明书》不能作为结算用。“工程做完了几年了,还能搞预算吗?”陈指出,除开“名不符实”外,他还发现这份《预算说明书》里面,竟然有很多连四则混合运算都出错的情况——比如2根单价430元的水泥电杆,居然算成是1290元,比如6根单价13元的碗头挂环被算成是108元等。

  庭审中,应陈申请,新化县法院向娄底市中院申请,由中院委托娄底市楚才会计师事务所,对刘继常的水厂资产进行评估。

  2003年9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该水厂的原值为36.795万元,净值(折旧之后)为28.1万元。

  2003年11月5日,新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指出,水厂购买协议为有效合同,由于审理过程中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而被告不认同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但又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故按该院的委托评估确定价款,因此确定水厂一切设备的价格为36.795万元。

  刘继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娄底市中院。2004年1月14日,娄底市中院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中院判决还指出,刘继常提供的《预算说明书》不规范,没有盖单位印章,且协议另一方不认可,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而原审法院委托的会计事务所的评估操作规范,刘继常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该评估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审:彻底颠覆原判

  两审判决都以陈胜诉告终,陈吉中开始申请执行,将水厂接管,还投入数十万元进行改造。此时案件又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2004年10月,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新化县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双方购买水厂的合同仍然生效,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刘继常聘请有概、预、结算资格的预算员和电气自控工程师对水厂进行实物核算实际总造价为57万余元,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至于申请两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水厂所做的评估,“是陈吉中单方面的行为”,因刘继常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院以此作出判决,协议继续履行,水厂的价格按照刘继常提供的预算报告评估的57万余元作价,另根据合同的约定再加10万,陈吉中一共得支付67万余元给刘继常,刘则将水厂交付陈吉中。

  判决依据正好跟原审调了个个,并就此颠覆了原来的两审判决。陈吉中不服,上诉到娄底市中院。2006年4月中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新化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疑问:为何4次判决截然相反

  3年多,历时4次判决前后截然相反,让陈感觉自己像做梦一样。2006年5月初,新化县法院开始执行差价的20多万元。陈不服,来到省城长沙申诉,省人大就此专门发函给省高院。

  陈吉中认为,在再审中被认定为有效的《预算说明书》中列出的多项开支并不存在。比如计算项目中有搅拌机、汽车式起重机、载重汽车、机动翻斗车、塔式起重机等纯属子虚乌有。

  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但两级法院在再审时都对此视而不见。

  为了核实陈所说情况,5月28日-30日,记者分别到水厂现场和两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位于新化县白溪镇不远处的原刘继常水厂处,记者看到山上的水池和下面的水厂连通村里的近百米小道,最宽处不过两米,水池在山上,水厂在田下边,也不可能摆放、行驶诸如汽车式起重机、载重汽车、机动翻斗车等大型设备。

  在当地村里,记者找到了原来卖地给刘继常的两居民,他们告知,水池与水厂的地价为750元。而在法院最终采信的那份《预算说明书》中,这一开支计算为7500元,翻了10倍!

  5月29日,新化县法院,原来一审的审判长杨宗勇谈及此案时面露难色。他不认为当初的一审判决错误。对于再审改判的结果,他表示,也许“适用的法律不同吧!”

  而该案再审一审的审判长何洪志则拒绝接受采访,理由是“因为有纪律”。

  新化县法院一副院长说,他个人认为“预算”和“结算”是两码事。他们法院审判委员会曾经开会讨论,研究的结果是不能改。

  “如果不是上面要求重判,这个案件我们根本不会改。”他说,后来娄底市中院还就此案审理给新化县法院下了“指导函”。

  5月30日下午,娄底市中院政工室一负责人告知,现在的法院审理案件中,“指导函”已经很少出现了。除非是遇到法律冲突等疑难问题,由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再发给下级法院。而且只能谈法律适用部分,不能谈事实采信。

  当日下午6时,娄底市中院主管审判监督的刘副院长对是否下过指导函,先是表示“记不太清了”,之后承认确实给新化县法院下过“指导函”,里面“既有事实部分,也有法律部分。”

  专家观点

  个人出具造价书无法律效力

  作为两轮审判的争论焦点,双方最初订立的合同成为关键。

  刘继常聘请的3个人作出的水厂工程预算,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记者就此走访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专家。

  “以个人的名义去搞的预算?那肯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协会资质资格管理科刘科长告诉记者,工程造价有很严格的程序,出具的造价文件必须是有资质的造价单位盖章,同时必须有资格的造价师盖章,这份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以个人的名义做的造价决算是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湖南,只有具备“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湖南建设工程造价师”资格证的人,才能挂靠有资质的咨询公司,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任何无资格证书的人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都是不允许的,其咨询结果没有法律效力。有资格证书的人,也必须以咨询公司的名义才能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否则其结果同样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一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中,个人委托几个工程师评估财产属于私相授受的行为,属于违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潇湘晨报特派记者倪志刚

稿源:红网 作者: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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