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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钱婚后照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7:47 兰州晨报

  分居后妻子讨要“旧账”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

  婚前借钱婚后照还

  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却因为婚前双方一笔纠缠不清的债务,在结婚不到一年就闹到分居,形同陌路,进而对簿公堂。日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妻

子状告丈夫返还借款的案件。法庭经过庭审调查,认为原、被告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关系,法庭支持原告阿英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合法债务应当由被告人阿强个人依法清偿。

  -案情回放

  婚前向女友借款13万?

  原告阿英和被告阿强于2004年11月结婚,2005年年底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阿英诉称,2004年1月1日,被告阿强因其家庭需要向她借了13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每年12月31日前,阿强要按10%的年利率将当年产生的利息付清,并给阿英出具一张借条。2005年8月9日,阿强给阿英偿还了49800元,阿英认为还有101866元及1689元的利息没有偿还,遂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阿强依法清偿所有债务。

  针对原告阿英的诉称,阿强向法庭辩解,阿英向法庭提供的借条是他当初为了能够与阿英结婚才出具的。事实上,阿英并没有给他借钱;其次,阿英陈述的借款情节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能够自圆其说;三是他们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债务主体混乱;四是原告诉状中请求支付的数额计算不当,利息约定无效;五是2005年8月9日归还的49800元是应原告要求给原告离婚的补偿费,并非原告所称的归还借款。阿强据此认为,他与阿英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阿英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令阿强还钱

  法庭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2005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9800元。法庭采信了原告阿英出具的借条及被告阿强在庭审中向原告还款的事实,同时认为被告阿强抗辩没有实际借款、原告无借款能力及所还借款系离婚补偿费的理由,因所提供的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不能反驳和抗辩原告的诉讼证据,法庭不予采信,但被告阿强认为不应当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最终,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80200元、利息22691元。

  婚前借款不属共同财产

  就此案件,记者采访了甘肃政法学院民法学副教授何恩光,他认为本案中原告阿英和被告阿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告阿英和被告阿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婚前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且被告所借原告的借款,有被告阿强向原告阿英出具的借条凭证为证,据此该合法债务应当由被告阿强个人依法清偿。(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报记者邱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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