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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水景”房不见了“龙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7:4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自南向北的龙形流水,以江南曲觞赋予社区生命动感 ,冲着如此令人怦然心动的宣传,南京市民林先生远赴马鞍山买下了龙形水景中紧靠“龙头”的房子。昨日下午,林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称:“交房时,我的‘龙头’没了。”

  “我就是冲着‘龙头’才买的房,可现在,我的‘龙头’一点都没有了。”林先生介绍,去年5月,他从南京到马鞍山游玩时,看中了浙江海外海房产开发公司在市中心开发的

“名筑苑”商品房,买下小区内一套137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价值52万余元。

  林先生称,他之所以钟情这么大老远的房子,原因是小区销售宣传时重点突出了小区内一条龙形环行水带。看着小区的规划效果图,林先生特意选了一套位于南部水流“龙头”房的房屋。今年3月,开发商通知林先生交房。让林先生感到十分意外的是,他购买的房屋门前的“龙头”水景没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堆成本低廉的草木。

  林先生为此和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告诉林先生,由于其所买房屋门前不适合建造成龙形环行水带,因此开发商变更了设计图,用植物代替了水带。林先生表示,他对开发商的解释无法接受:“我当初就是冲着龙形水带才去这么大老远买的房”。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倪菁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就该起纠纷看,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重点宣传了小区的“龙头”环行水带,林先生就是冲着“龙头”水带才签订了购房合同。显然,“龙头”水带应当视为合同中的要件,开发商应对“龙头”的消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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