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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享八项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20 南方新闻网

  《规定》解读

  于秀峰认为,《规定》的最大亮点是,确保了深圳刑辩律师的会见权。而这,一直以来都是刑辩律师的心病。

  《规定》首先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收到律师的书

面会见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5天之内做出回应。

  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关押处所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规定》出台后,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但不干预、影响律师的合法会见。会见结束后,羁押场所不应追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

  此外,律师的知情权也得到保障。《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受委托律师或者指定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书。而律师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对于深圳律师普遍关注的是否拆除会见室“隔离网问题”,《规定》对此未做任何要求。

  于秀峰说,《规定》依然存在有待改善的地方。按国际惯例,侦查机关在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该在场,《规定》尚无这方面的内容,而国家司法机关已开始这方面的尝试。

  ●《规定》赋予律师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出示证据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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