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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出庭“对簿”是大势所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0:44 东方早报

  近日有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两名预审员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为一起诈骗案“侦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作证。据媒体称这是北京民警首次为没有刑讯逼供出庭作证。笔者为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喝彩,希望警察出庭作证成为今后司法活动中的常规做法。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一直偏低,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更是罕见。在法院审理

刑事案件时,通常采纳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而很少要求办案民警直接出庭作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警察的所谓特权思想作祟。在某些警察看来,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对簿公堂,实在有损形象。在传统观念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历来都是讯问的主角,让其屈尊下驾出庭作证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质询,恐怕使警察在这一角色转换过程中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

  在多数西方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可谓司空见惯,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却是稀罕事。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实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司法惯例。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辩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证人福尔曼警探出庭作证时的漏洞,才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在英国,警察被视为法庭的公仆,在出庭作证问题上,警察和其他普通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

  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具有不同寻常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法庭质证权的有效实现,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有权质询警方提供的证据,在警方作证人员缺席的情形下,被告人的法庭质证权显然难以充分行使。其次,有助于遏止警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而排除警方的非法证据。实践证明,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方由于得不到同证据提供者即警察当庭质证的机会,所以有时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可以起到证人出庭的示范作用,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强化警察自身的证据意识。在出庭作证方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有义务作为民众的典范,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另外,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问题。在公诉人与被告人对簿公堂的时候,让办案警察出庭作证,若被告人翻供,则可以当场戳穿其谎言。

  可见,不论是从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发,还是从诉讼的法理分析,办案警察原则上都有义务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当然,在我国,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尚缺乏立法和观念等方面的障碍,推行警察作证制度尚有待完善立法、转变观念。这种做法和相关立法是相抵触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警察回避的规定是欠妥的。诚然,侦查人员作为证据的提供者,他既是取证行为的实施者又是取证行为的见证者,但在法庭审理阶段,警察的侦查人员身份与证人身份处于分离状态,警察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转换为审判阶段的证人。警察作证提供的证言像其他证据一样,也要受到法庭的审查判断之后才能采信,因而警察作证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警察出庭作证大势所趋,笔者希望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转变观念,消除制约警察出庭作证存在的法律和观念上的障碍。同时也希望警察出庭作证能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态,而不是个别的特例。

刘武俊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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