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中考规则像刑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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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4: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昨日热议 事件 12日,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颁布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罚规定,11种情形可判该科考试零分。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形包括: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 工作场所秩序的;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5.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临沂日报)评论 天哪,这些“新规”怎么看都像法律条文,特别是行文风格简直与刑法无异!如果隐去与中考有关的字句,真的会让人以为是“严打”公告什么的。 不少考生、家长,本来就被应试教育的非常态气氛弄得神经兮兮的了,若教育部门再像对待犯罪嫌疑人一样,应考环境岂不会被弄得更加肃杀? 相比之下,同一天上海市考试院发布的“中考考场规则”,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规则说,考生们除了认真复习、积极备考、调节好生理和心理因素外,还应该了解考场规则,掌握时间节点,熟悉考点路程,注意备考细节。有关作弊的处置仅仅点到为止,更多的是充满关爱的提醒。比如,考试用品要带齐、语文用笔有规定,等等,给人很温馨的感觉。 ——徐林林(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