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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是否名牌应市场来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5:10 正义网

  近日,由广东省质监局组织的首次评选广式月饼的"中国名牌产品"活动结束公示,但是关于参评却议论纷纭:多家百年老号月饼由于销量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被拒"中国名牌"门外;个别参评企业涉嫌虚报销售额。为此,对名牌产品评选如何才能确保公正,人们议论纷纷(见6月12日《羊城晚报》)。

  其实,一个产品是否为"名牌",完全是历史形成的,是个市场行为。在市场中的问

题只能由市场来解决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前提下,产品是否为"名牌",只能由市场来确认,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加以认定。为行政权力确定边界,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已加以明确,即凡是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不需要设定行政审批。不能因为以往一些企业"名牌"招牌的随意和混乱,行政机关就认为有权过问。

  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自封的,行政权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由于质监局参与评"名牌"这种行为,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中,很难找到有关法律依据,因此,这种评"名牌"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很难定性: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过或许可以这样定性,这种政府给"名牌"命名行为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相对消费者而言,它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购买谁家的商品无疑有引导作用。况且一旦政府参与的"名牌"评选活动由于某些方面,如筛选标准或评选程序存在欠缺,被认为存有不公,就如广东省这次多家百年老号月饼被拒"中国名牌"门外那样,将给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誉带来损害。

  其实,公权行为无授权不可为,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为中的人治必然抬头,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孳生。而在目前过多过滥的授"名牌"、授"老字号"活动中,大部分都是有偿的,都是需要被授予的企业交纳一定费用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如果由行政部门行使,则有行政权力滥用的嫌疑。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行政机关这种评"名牌"活动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但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否则政府的信誉则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可目前的问题是,一旦消费者购买了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名牌"的产品,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和生产厂家产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有关评"名牌"的行政机关尴尬的情况出现。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构认为自己的评"名牌"行为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行政机关对"名牌"的认定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由此可见,"名牌"产品不应由政府来评,应让其自然形成,由市场和消费者加以确认。而不具备"名牌"资格的产品,市场会按其特有的市场规律将其淘汰的,根本不需要行政部门插手。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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