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说遗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5:50 大众网-农村大众

  近段时间,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这样几起案例:济南市一位从医60年的老中医因病去世,在处理其身后留下的百万遗产时,因无遗嘱,继承人之间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北京有位老人生前收藏有大量古玩,去世时未留下只言片语,其儿女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上海一私企老板在青岛联系生意时突遇车祸死亡,其家人为财产继承权纷争又引发了3起人身伤害案件……从一起起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快速积累,遗产继承纠纷呈日趋增多趋势,这不仅折射出当今社会亲情、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碰撞,也反映了公

民特别是老年人遗嘱意识的淡薄。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要摈弃传统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遗嘱的形式处理自己的遗产,防患于未然。

  一、订立遗嘱的条件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用遗嘱继承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遗嘱继承就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是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遗嘱?是不是任何遗嘱都有效?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且必须精神正常。如果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立了遗嘱,即使成年后未予撤销亦属无效,精神病人所立遗嘱即使病好后也无效,应再立新的遗嘱。此外,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2、遗嘱人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即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所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的相应部分也应认定无效。

  3、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是遗嘱人受他人胁迫、欺诈而立的,或者是他人伪造的,或者是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均为无效。

  4、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需赡养的老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另外,遗嘱还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在执行遗嘱时,应首先为这些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然后才可以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立遗嘱除不能违反《继承法》以外,也不得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如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这种遗嘱是无效的。

  5、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形式订立遗嘱,同时需注意每种形式遗嘱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二、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行,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书写的字迹或录制的语音应当清楚、易于辨认。公民立遗嘱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遗嘱形式,不得擅自采用其他形式。遗嘱人在遗嘱中要将自己意欲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或价值、存放的地点等逐一写清或清楚地录下,做到准确无误。应明确指出由哪些法定继承人作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指明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遗产的分割方法。遗嘱中,遗嘱人还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某个单位、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实际执行。最后,遗嘱人及见证人在遗嘱中还必须签字或按手印并记明订立遗嘱地点及时间。

  三、五种遗嘱的订立方法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书面遗嘱。在五种类型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对制作的要求也最为严格。因而公证遗嘱较其他形式的遗嘱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可以有效防止他人的欺骗和伪造,避免遗嘱人去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所证明的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有条件的公民应尽量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订立公证遗嘱的方法是:

  遗嘱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遗嘱人确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可以请求公证处派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地办理遗嘱公证事项。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填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遗嘱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写。公证处经审查认为遗嘱人的条件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遗嘱公证开始办理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头表述遗嘱内容。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应有两个以上的公证员参加。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公证员在记录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盖章,并注明时间。

  遗嘱公证制作完毕后,公证处会按规定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现场勘验,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遗嘱设立是否出于自愿,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对涉及的财产是否有权处分等。公证处经审查后无异议的,制作《遗嘱公证书》。该公证书一式两份,由公证机构和遗嘱人各自保存一份。在遗嘱开启前公证处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制成的遗嘱。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适用范围广,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乐于接受。《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订立自书遗嘱的原则性规定,订立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遗嘱全文都应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要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构成内容完整的遗嘱,不能只写一部分或只言片语。文字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书写均可,但不得用速记符号、拼音符号等代替。为便于保存,遗嘱人宜用毛笔、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忌用铅笔、粉笔等书写。

  第二,遗嘱人必须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字、盖章并注明立遗嘱的详细日期和地点。自书遗嘱只有经遗嘱人亲笔签名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签名后最好再加私人印章、摁指印,但不得仅用私人印章、指印、画押等符号来代替签名。此外,遗嘱中还必须注明详细时间和立遗嘱的具体地点。

  第三,遗嘱人可以对遗嘱进行增删和修改。自书遗嘱制作完成之后,如果遗嘱人发现有不妥之处,可加以增删和修改。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防止他人篡改遗嘱,遗嘱人应在增删、修改的内容旁注明增删、修改的字数和时间,并签名。假如对遗嘱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则应在整个遗嘱内容后,专门说明修改的内容,或者重新抄写一份,并将原稿销毁。

  第四,自书遗嘱是专门的遗嘱文书,一般不宜采用日记、书信等形式。但是,如果公民在遗书中对其死后财产如何处分作了明确、详细的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遗书中涉及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时间,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五,遗嘱人制作自书遗嘱时,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人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见证人。但充当遗嘱见证人的公民或组织必须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完成后,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保存,也可以交由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保存;既可以在遗嘱人生前秘密存放,也可以公开其内容。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成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订立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并非由他人代为决定遗嘱的内容,而只是由他人在技术上帮助制作。代书人应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遗嘱人口授的内容,不能擅作改动。

  第二,遗嘱记录完毕,须经遗嘱人的认可。代书人在完成记录后,应将遗嘱的全文向遗嘱人宣读;如果遗嘱人有阅读能力,应交遗嘱人阅读,以此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人如不满意,可要求代书人再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代书遗嘱经遗嘱人认可后,必须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如果见证人是遗嘱人所在的单位或有关组织,则须加盖该单位或组织的公章。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确实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可用捺手印的方式代替。最后,在代书遗嘱上还应注明制成遗嘱的详细日期。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的遗嘱形式。制作录音遗嘱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步,邀请两个以上与遗嘱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步,录音开始,遗嘱人和见证人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第三步,遗嘱人叙述遗嘱的具体内容。在这里需着重说明两方面情况:一是说清楚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谁继承,要说明继承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与自己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二是将遗产的名称、数量、具体存放地点等说清楚,以免和其他财产相混淆。比如关于房屋继承的遗嘱,应说明将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北房某间给大儿子某某继承,以避免歧义。另外,如果继承附有义务的,也应一并讲明。

  第四步,遗嘱的主要内容叙述完毕后,遗嘱人还应说明制作遗嘱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日期。这时候,见证人可以当场录音证明,也可以作出书面证明。

  第五步,遗嘱制作完毕后,必须要将录音遗嘱的磁带密封存放,并在封口处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最后,将该磁带交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继承开始后,应当在见证人和继承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启封时应认真检查封口是否完好无损。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和面临其他危急情况下向他人口述,没有文字记载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采用口头遗嘱形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指病危、工伤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场上、临刑等。所谓来不及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是指来不及以公证、录音、代书、自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如果当时情况紧急,事后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能够采用口头遗嘱以外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则该口头遗嘱失效。2、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

  订立口头遗嘱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遗嘱人应当在两个以上见证人面前口述遗嘱内容。如果见证人能够记录的,由见证人中的一人记录遗嘱内容。由于口头遗嘱只有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因而该记录不必向遗嘱人讲解、宣读,也不必向遗嘱人核实是否有误,是否还需要修改等。同时,如果两个以上在场的见证人均不识字或不能记录,则该口头遗嘱应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其次,口头遗嘱有记录的,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具体日期;无记录的,见证人应该记准口头遗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第三,对于有记录的口头遗嘱,所有见证人都应该在记录上签名,不会签名的可用按指印代替。另外,有记录的口头遗嘱不要求遗嘱人同时签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