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离婚后被取消集体分红 龙湖新溪一农妇状告村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6:1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王晓霞报道:外村女子嫁到本村并迁入户口,在与丈夫离婚后便无法享受到村里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状告村委会并获胜诉。1997年5月,时年25岁的女青年谢某与龙湖区新溪镇某村一名男青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一子。谢某婚后将户口迁往夫家落户,并与丈夫和两个儿女一起居住在该村。2004年9月,谢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一对儿女由她抚养,离婚后母子三人仍留在当地居住,户口也未迁出。2005年2月和6月,该村村委会分别发给每个村民集体经济收益款400元和200

0元,但没有发给谢某母子三人。谢某认为这样做不合理,遂向村委会提出交涉,并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但经协调未果。谢某最后只得走进龙湖区法院外砂法庭寻求法律解决,以自己和两名儿女为原告起诉村委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三原告的村民待遇,发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7200元,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离婚后与其子女仍在当地居住生活,且户口也未迁出,三原告现在仍是该村村民,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停发三原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了被告归还三原告7200元的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