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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工作新规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不能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7:29 新华网

  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13日电(记者赵叶苹)记者从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获悉,该厅12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一次裁员超过20人要报告。另外,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最高可申请3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海南省人劳厅培训就业处处长李宏亮说,截至去年底,海南共有下岗失业人员8万人左右,《意见》强调,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避免集中

推向社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意见》还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贴息政策及贷款人群进行了规定。李宏亮说,与以前相比,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由过去的2万元增加到3万元;贷款人群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贴息的微利项目也有所增加。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合格后,每人按不超过3万元额度发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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