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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与民政部门联手解决特困人员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18: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从13日起,由于对方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拿不到钱的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通报了两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此举从机制上保障了执行程序中特困人员的

基本权利,标志着北京市法院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艾地介绍,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近年来,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这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造成一些需要赡养、扶养、抚育、治疗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今后,在上述这些案件中,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涉及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3000余件,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有2000余件。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凡持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或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凡持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城乡居民,在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而无法或暂时无法得到相关给付款项,符合享受北京市现行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据北京市民政局介绍,目前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为家庭月人均300元,郊区家庭年人均1000元―3600元不等。

  此次临时救助一般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其中,居住城市的居民,参照北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居住农村的居民,参照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这笔救助资金在案件执行后,执行法院将先行扣除并返还民政部门。对于少数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民政救助的,有关部门将及时取消救助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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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和市民政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意见》的出台使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步入良性循环。

  《意见》规定救助的范围是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救助资金的来源由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这些案件执行和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要先行扣除由民政机关支付的救助款,及时返还民政机关,尽可能减少北京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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