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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赔偿后向纵火者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00 华夏时报

  精神疾病老人纵火烧死同屋人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王悦报道去年6月,精神疾病老人纵火烧死同屋人,曾经赔偿受害人的敬老院近日将纵火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8万余元。

  去年6月,丰台一家敬老院内发生了一起老人纵火烧死同屋另一老人的惨剧,随之而

来的死者家属向敬老院索赔30多万元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最终,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得到了丰台法院的支持。敬老院起诉称,敬老院与赵某在2005年4月29日签订《入院协议书》,协议上约定:“必须向敬老院如实说明入院人的健康情况,对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病症不能隐瞒,如造成后果由入住人(送养人)负责。”

  2005年6月2日,赵某造成夏某被烧伤后死亡。经鉴定,赵某患有精神疾病。

  敬老院追究赵某及送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敬老院不仅要求赵某赔偿法院判令其支付给夏某家属317951.4元的赔偿费用,还要求赵某承担其先行为夏某垫付的医疗费56559.46元,以及纵火造成的房屋损坏装修费11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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