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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享受“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0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实习生邢佰英)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并在执行难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赔偿等法律义务的困难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低保”等救助待遇。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联合签发《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

  据了解,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最多有五六千件。执行难案件包括,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等。

  在这类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生活困难、符合现行救助条件并持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于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而在农村居住的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则参照本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救助待遇每年申请一次,金额为6个月低保标准。对于少数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民政救助的,有关部门将及时取消救助待遇。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为家庭月人均300元,郊区家庭年人均1000元~36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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