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1830万国有巨资被“吃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32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鲁丽) 2005年11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某国企负责人贾某有期徒刑8年。贾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等待贾某的,将是8年刑期。

  举报信掀起千层浪

  扬州市纪委接举报信初步核查表明,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建保中心在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转移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问题。扬州市纪委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建保中心及其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近两个月的艰辛努力,终于查实该建保中心在改制中侵吞和转移国有资产1830多万元,以及企业负责人贾某挪用公款548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

  建保中心原为市某单位下属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2002年,根据省、市关于事企分开的要求,该单位准备对所属的生产经营性单位进行改制转企,实现企业产权和职工身份置换。2002年5月中旬,该单位工作人员和建保中心经营层及骨干出资组建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弘扬公司在高邮市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由建保中心党支部书记出任弘扬公司董事长,建保中心总经理贾某兼任弘扬公司总经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空手道玩转国有资金

  早在2001年,建保中心向原主管单位提出购买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当时主管单位领导认为,下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很快都要面临改制脱钩,不宜再投入国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研究决定,以成立股份民营公司的形式购买生产设备。

  经查实,2002年和2003年,弘扬公司先后5次给西北的一家公司汇款1368万元,购买进口生产设备。这笔款项中除300万元为弘扬公司注册资金外,其余1068万元均出自建保中心。奇怪的是,从2002年7月起,弘扬公司开始将买来的三台设备反租给建保中心使用。到2003年12月,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弘扬公司就收取了各项租金共计3208万多元。

  弘扬公司与建保中心签订的一份“加工合同书”反映,2002年双方确定的加工合同单价为55元,合同第二条规定“工程甲方(建保中心)提供三大主材料,其他配套材料及油料等均由乙方自购,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经查实,弘扬公司2002年未发生正常人员工资支出,也未购买任何加工油料,但双方在年终结算加工费用时仍按55元计算。而那份合同书,也是在纪委调查后补办的。同样在2002年,弘扬公司还多收建保中心人工费81多万元、油耗575万多元、加工费98万多元。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2003年,弘扬公司在对外承接的工程项目时,竟然将自身工程耗用的部分加工费用也列入建保中心工程项目中,从而又从建保中心收取了高达106万多元的加工费。

  小金库为腐败提供温床

  通过调查一些可疑票据,办案人员大为吃惊。所调查的约620万元的票据,不仅开支内容全是假的,发票也都是假的。后经查实,自2001年8月份建保中心成立以来,该中心私设小金库账外处理收入800万元左右,至被扬州市纪委查处时仅剩100万元。

  小金库里的钱,成了建保中心负责人的“钱柜子”。2002年11月,贾某授意公司会计从建保中心小金库中拿出123万元现金,并用与他们有业务往来的某个体户的名字存入银行作质押,为他个人贷款100万元,作为他个人在弘扬公司增加的股份。次年下半年,贾某从弘扬公司提取股金红利33万元。2003年6月,贾某以预付砂石款的名义,两次指使公司会计将建保中心小金库中的125万元,以及贾某负责的某市公路管理站的资金300万元,支付给某个体户,并由这名个体户将425万元连同该个体户的325万元计750万元存入银行,然后贾某以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6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市某沐浴中心的股份。

  扬州市纪委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一起借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之机,转移、侵吞1830万元国有资产以及挪用巨额公款等问题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