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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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3:41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记者6月13日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部分群众对《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期限不明晰,导致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南昌市规定,《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期限的确定主要以其享用某项或某几项税费减免政策的累计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领证时间为准。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对《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期限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优惠政策累计时间达到3年,则该证使用期限到期,不再办理年检,证件由发证部门收回;累计时间未满3年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凭《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批有效期限,暂定至2008年12月31日。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南昌市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1万余份,但每年约有1万多持证人应年检而未年检。为让这部分持证人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南昌市规定,对发放时间达到3年,但没有申办过或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的,经核实并报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后继续使用,年检时间为6月30日前。从2007年起,每年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 另据了解,从今年起,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有了较大突破,从国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国企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原市属预算内国企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