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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审案质量的重大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4:2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死刑案件二审实行开庭审理,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司法实践中,除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上诉

案件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少,不开庭审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日趋凸显:公诉人、辩护人不出庭,证人和鉴定人也不出庭,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群众无从知晓审理过程,审判结果难以获得社会公信;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质证、辩护、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作出正确裁判,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作为“第二道防线”,二审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作用被大大削弱,不能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俗话说,人命关天。相对其他案件,死刑案件更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死刑案件审判要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开庭审理,就是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平,在法庭上辨明真相,分清是非,明析法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冤错案件,有效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审判公信力。

  从司法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大目标上看,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公开审判,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就能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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