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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客车擅自加价将罚2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4:5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富)客运车辆擅自加收票价,最高可罚2000元;驾驶员在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驾驶。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运管局获悉,修订后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下月1日起施行。

  换乘车辆导致服务降低要退钱

  新《条例》规定,发车后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若因变更车辆或交他人承运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严禁上下旅客。

  由于客运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将被吊销。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车擅自加价可罚两千

  客运班车途经城镇时未在指定客运站点载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等违规行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擅自加价、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经营者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以及省外货运车辆不按规定备案的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客运场站经营者强行搭售保险的行为,有关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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