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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垄断法力促自由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6:00 光明网
周民良

  “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设置一道警戒线,防范市场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市场霸权行为;也可以在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依法对企业行为进行阻止和管控……”

  “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设置一道警戒线,防范市场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市场霸权行为;也可以在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依法对

企业行为进行阻止和管控……

  日前,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并会在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表明,我国在依法维护竞争秩序、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反垄断法是从法律的角度,以维护市场竞争效率、保护市场参与者各方权益为宗旨所制定的经济法。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设置一道警戒线,防范市场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市场霸权行为;也可以在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依法对企业行为进行阻止和管控。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不仅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有反垄断法,而且像东欧许多转轨国家都制定有反垄断法。也正因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中的特殊作用,被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是走市场经济之路国家的必备法律。目前,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做是公平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制止假冒伪劣行为;而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可以视为自由竞争法,对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加以约束。两个法律带有互补性,都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通常,反垄断法对三种主要的垄断行为加以反对:一是垄断协议。如企业结成价格联盟,限制产量联手抬价,使某一行业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构成对市场参与者的损害;二是滥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比如几年前微软公司在销售软件过程中捆绑搭售的行为,对其他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企业之间的不当合并。如果并购行为导致企业在市场上地位过大甚至独大的,也应予以限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企业平均规模还比较小,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呢?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的关系。美国反垄断的《谢尔曼法》是在189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过去100多年,法律所体现的涵义与精神在今天依然发挥作用。正是反垄断法,维护了美国市场的竞争秩序,推动了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立足现在,面向中国建设发达市场经济的未来,是一个与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相联系的法律。其次,反垄断是针对市场垄断行为与问题的法律。并不是说企业平均规模大的市场存在垄断行为,而企业平均规模小的市场不存在垄断行为。但凡只要存在损害市场竞争效率的垄断行为,就应该用反垄断法加以规范。尤其是在我国企业由小变大的变动过程中,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阻止,许多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就难有出头之日。逻辑上的关系是,不是企业平均规模变大后才应该制定反垄断法,而是只有反垄断法,才能促使企业在正常竞争中的平均规模变大。再次,越是体制改革的国家,越需要反垄断的法律规范。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包括不同形式的垄断行为会发生,影响和干扰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更需要反垄断法对市场正常参与者的权益加以维护。

  各种类型的反垄断都要加强

  按照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现状,垄断行为可以区分为三类: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由于转轨过程中的市场结构与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转变,虽然我国目前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存在,但是当前行政垄断的力量较强,危害也较大。经济垄断也存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反经济垄断,我国竞争行业的企业规模都相对偏小,目前的经济垄断还不突出。但是会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增强。而在像家电行业或者房地产业这样的行业,如果企业之间建立价格同盟,采取联合提高价格的协议性行为,也属于需要反对的经济垄断。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势力很大,但近年来通过纵向、横向拆分等形式的改革,市场的竞争性有所增强。从我国的市场结构、竞争态势与消费者收入看,反垄断是一个整体,可能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但是在法律上不应该避重就轻。

  反垄断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行动

  反垄断法需要一致性的实施细则,并需要与政府的诸多政策法规相协调。根据国外反垄断的经验看,具体的惩处性措施包括征收垄断税收、行为修正、结构修正等。行为修正是针对具体企业的行为,对具体企业的垄断行为通过劝戒、罚款甚至刑罚的形式加以惩处;而结构修正是政府通过强制性行为,改变行业的市场结构,不排除对企业加以拆分,来促进市场更具有竞争性。就我国看,目前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等法规结合起来,能够收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比如,产业政策也需要放开市场准入,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率,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并非天然都不利于市场。比如,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发出面向市场的商品,反垄断法在专利保护期内,应该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以保护,这样的垄断也将激励全社会重视技术创新。只有那种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没有市场竞争效率的垄断,才是政府反垄断法的对象。为维护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性,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采取共同行动,对各种垄断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市场竞争的效率,促进我国向市场经济强国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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