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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献”血给病人医生惹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6: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 记者陈明、周洁莹

  通讯员侯虎军

  今天是第三个世界献血者日。然而,顺德区均安某医院的罗医生却因为一次特殊的献血遇到了麻烦:在手术过程中,他向临危病人直接输送了自己的200cc血液,此举保住了病

人的生命,却违背了相关法律,病人家属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长期的调查,佛山市卫生局目前已经做出调查结论:责令医院对操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立即作出整改。而当地公安部门则已接到病人家属报案,正在着手进行相关调查。

  事件要点:

  医院为黄女士进行开胸手术

  切除肿瘤过程中出现大出血

  医生直接“献”血给病人

  手术后黄女士成为植物人

  “缺血缺氧性脑病(俗称植物人)”,这是顺德区均安某医院对黄女士的诊断结果。昨日上午,黄女士的儿子罗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母亲成为植物人的经过。

  去年9月底,黄女士扭伤了胸部肌肉来到该院治疗。为黄女士看病的主治医生罗某进行了检查后,说发现其肺部有阴影,又进一步做CT检查,发现了疑似癌肿瘤的肿物。经过一系列的住院治疗、检查后,医生建议患者进行手术切除肿物。

  由于罗医生所在医院并无独立开展胸外科大型手术的条件,经过商议,主治医生帮助罗家邀请了广州某大医院的一名专家张某前来均安进行手术。罗医生称这样可以节省很多费用。

  去年10月3日,黄老太被送进了医院的手术室。

  十多个小时后,罗先生和亲属们等到的消息是:“你母亲肺部切除手术后出现了意外大出血,虽然保住了生命,但是醒过来的机会几乎为零。”

  “我们问医生,得到答复是在手术中母亲出现意外的大出血,而当时医院没有库存血及时输送,因此造成了母亲失血太多引起大脑缺氧而成了植物人。”罗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在抢救黄女士时,由于医院没有足够库存血,为主刀医生充当助手的罗医生为了避免病人当场死亡,在没有经过任何检测的情况下,立即直接输送了200cc自己的血液给黄女士(罗医生为O型血)。

  医生:“手术意外” 已经输了自己的血

  家属:不具备起码抢救条件 居然敢做胸外科手术?

  记者了解到,当时的情况是:做完黄女士的肺部肿瘤切除后,医生已经缝合了外部伤口、主刀医生正准备离开手术室,突然发现黄女士出现异常情况,立即重新打开胸腔进行抢救。此时,黄女士的失血量已经达到3100毫升,身体里的血液流失大半。

  罗医生将病人的大量失血解释为“手术意外”,并且他一再重申,为了抢救病人,他已经将自己的血现场抽取给患者。

  罗先生有了疑问,即罗医生向母亲直接献血抢救是因为医院没有足够库存血,全医院只有区区400毫升,而仅仅母亲一个病人就失血3100多毫升。医院连起码的抢救条件都不具备,为什么敢做胸外科这样大型的手术?

  罗先生告诉记者,罗医生在手术中直接输送不明健康状况的血液给病人带来隐患,已经直接触犯了法律,他们目前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得到答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前期调查。

  医院:这样的抢救情况符合实际要求

  同事:从法律方面来说罗医生“可能有麻烦”

  该医院医政科相关负责人王先生代表医院透露了本次事件中一些细节。

  王称,按照黄女士的情况和医院的医疗水平,这种手术的难度和风险并不大。然而做完肺部肿物切除手术后从手术台转移上病床的时候,黄老太却突然出现了胸部大出血,由于医院没有准备足够的急救血液,罗医生当场直接抽取了自己的血液,院方也随即向顺德血站申请用血。这样的抢救情况符合实际要求。至于医院没有这样的业务能力,临时请来具有手术资格的医生进行手术,是医疗界通行的做法。

  另一名医生称,确实有明确的临时献血的规定,献血之前,一定要经过交叉配血、肝炎、艾滋病三项检测,因此,从法律方面来说,罗医生“可能有麻烦”,从救死扶伤来说又是另外一回事。“这是采血和用血分离制度带来的问题。国内有些医生已经因为同样的操作受到了处罚。”

  卫生部门:

  医院存在违规行为

  佛山市卫生局在调查报告中指出,该院外科是核定的诊疗科目之一,但该院没有胸外科专科医师,所以不具备独立开展心胸外科业务能力。但是可以以外聘医生的方式进行相关手术。

  至于罗先生提出的医院手术前备血不足的问题,调查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调查结果,佛山市卫生局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开展心胸外科业务,对没有责任心、没有严格落实医疗工作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退回多收取的会诊费给病人家属等,并建议医患双方进一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因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急病人生病,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了确保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是应确保用血安全。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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