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者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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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6: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江门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阮锦平、彭炳均)昨天,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在新会人民医院集体收受回扣案中,先后送给原新会人民医院院长方机价值百余万元好处费及给医院支付近百万回扣费的邹某,被法院以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挂靠某药品公司,向新会人民医院 销售药品期间,分别在江门购买了一套别墅和在广州市珠江新城购买了一套公寓,总价值人民币120多万元,送给该院原院长方机,以方便其以两家医药公司的名义向新会人民医院销售药品。2001年1月至2002年2月间,邹某又为方机支付了其携家人往南非旅游期间所支出的旅游费用人民币4.53万元。2001年6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邹某向新会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后,支付回扣费给该医院,共计人民币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邹某在挂靠一公司期间,以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药品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回扣费,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的对单位行贿罪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