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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招标制”告终的体制性宿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7:3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4年前在湖北省率先实行的“命案招标制”,已于日前悄然废止。(6月12日《广州日报》)

  2002年8月,武昌警方推出“命案招标制”: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探员办案,破案前按中标办案经费的5%向分局缴纳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升职,剩余办案经费可作为奖金;未能如期破案,扣除保证金,必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期间只保留中标人

基本工资,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其“自掏腰包”。

  这其实就是“悬赏破案”模式,但“悬赏破案”通常的适用对象是民众,执法机构通过经济悬赏的途径,发动民间信息资源,加速案情的侦破进程。

  然而,当执法机关内部也复制起“悬赏破案”模式,以此刺激警员的“办案激情”,其出发点却陷入了绕不开的多重悖论中。

  看上去,招标制的优点是责任明确,中标人就是侦破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破案的功劳归他,破不了案的责任也由他承担。但由于中标人无法按期完成任务就要承担以后不菲的办案经费,那么减少损失的最好途径不是加速破案过程,而是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办案开支”。这种“断其经费”的做法,损害了命案侦破的基本保障体系,甚至有可能将侦破人员逼向另一条歧路———向受害者家属索要办案经费,以维持必要开支。

  “命案招标制”的第二大“形式优点”,是限时、限期破案,避免了破案过程的久拖不决。其实,任何一个稍具理性的人都明白:一宗案件错综复杂,任何一个细微的外部或内在因素干扰,都可能造成案件侦破难度的大大提高,因此办案人员需要拥有足够的耐心。

  “命案招标制”等于将所有责任都集中在了所谓“中标人”身上,但一个案件的侦破,更需要获得警方内部各部门协同作战。而“命案招标制”形成一个个“独立的”、各立一头的“招标小组”,耗散了宝贵的办案资源,以单打独斗的形式来应对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武昌区公安分局也承认,“命案招标制”实施当年,通过“招标”成功,仅仅破获两起命案。“命案招标制”的功利性过于浓郁,多次违背“科学办案”的客观规律,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命案招标制”告终是必然的,因为他本身带有的体制性宿命——经济挂帅、忽视破案规律、分散资源,是比案件更无法破解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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