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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为再就业助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7: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本报记者 汤碧琴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将从7月1日起实行。那么新政策有哪些新意,将会给百姓和企业带来哪些实惠?为了让广大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全面了解我市新一轮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四种对象可拿《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参加我市“两项制度”改革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规定,对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其申领予以免费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的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但对新政策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对其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直接核发和网上核准两种形式。直接核发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进行认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适用对象的,将证件直接发给本人;网上核准是指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适用对象的,予以网上登记注册,不发证件给本人。

  采用直接核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采用网上核准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受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对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后标注“A”字符。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是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的一项举措。社保补贴和用工补助是补给各用人单位的,必须由企业申报,失业人员本人不得参与申领办理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必须掌握:

  两类单位可以申领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主体单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新政策规定的各类企业和商贸、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老政策规定的招用原六类困难人员已享受过社保补贴(含用工补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按照新政策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这两类人员为: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从今年7月1日起,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享受社保补贴。

  申请补贴要有前提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申请社保补贴(含用工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2)发放月工资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3)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4日,逾期不再办理。

  社保补贴按标准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按下列标准发放:

  (1)对在2006年5月底前按规定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市辖各区用人单位,除招用“两保”人员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统一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并按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即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给予补贴外,招用的其他人员,按用人单位性质分,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标准为:企业按每人每月451元补贴;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每人每月405元补贴;其中2006年上半年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扣除失业保险费金额予以补贴。

  (2)对2006年7月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服务型企业,给予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11%+2%)+5元。

  其中,市辖各区企业招用“两保”人员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50元标准给予用工补助,并按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即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2%)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3)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政府部门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当全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调整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

  (4)鄞州区2006年6月30日前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按鄞州区原政策执行。鉴于鄞州区目前并轨进展的实际情况,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该区暂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含工伤、生育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最迟必须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三项条件者可申领再就业援助补贴

  再就业援助补贴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3)“4050”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发放条件的,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在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申报地点为:失业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这些人员不得享受

  但下列失业人员则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已享受同期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人员;(3)已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人员;(4)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6)灵活就业人员;(7)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8)其他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不能享受的人员。

  优惠政策只靠一头

  劳动保障部门特别强调,多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2006年7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包括老政策界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已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暂停享受;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自谋职业享受收费减免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毕业6个月后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后可以享受收费减免。减免收费范围为:属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也可享受社保补贴。这些人员是指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通过灵活形式实现就业。

  申领补贴必备条件

  享受“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三大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为缴费基数,按24%的比例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3%比例缴费,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参加失业保险应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比例缴费。并且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取得《宁波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2/3。享受期限为3年。目前市辖各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市辖各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可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28日。

  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明显扩大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守信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

  这些人员可申请贷款

  新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范围明显扩大: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贷款额度期限有规定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申请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合伙经营的,每人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次,期限为1年,展期不贴息。

  下列人员全额贴息

  下列人员按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5)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信用社区不需反担保

  在户籍所在地信用社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借款人提出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县(市)、区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全额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

  参加再就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均可按规定享受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这样补助

  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补助标准分别如下:(1)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参加初级技能或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含考核费)给予全额补贴。(2)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及SYB创业培训的,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3)失业人员参加市场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6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参加其它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4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在200元以下按实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目前实行培训经费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为: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车工、铣工、磨工、焊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服装制作工、服装样板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商品营业员、美容师、美发师、中式烹调师、推销员(营销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员)。

  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技能鉴定费给予全额补贴。

  农民工也有培训补贴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指导和市民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对自本意见实施后与在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免费提供职介服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两类机构可以申报职业介绍补贴:一是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二是除劳动保障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举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从事非营利职业介绍活动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必须符合的条件为:免费为本市户籍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人员)及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进行职业介绍,且被介绍人员实际从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为:(1)免费介绍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2)免费介绍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给予每人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3)免费介绍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成功就业,给予每人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相关链接

  新老政策这样衔接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解决好转轨时期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保持我市今后几年就业局势稳定,市政府还就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我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对2006年5月底前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至3年期满。对2006年6月份新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享受期限亦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3年期满。

  名词解释

  新政策: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06]100号)。

  老政策:是指《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

  《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目前是指《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汤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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