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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12 贵州日报

  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一组农民因100余亩山林地被县政府错误地转给其他单位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终审判决赢回了山林所有权。看到这则消息,不禁为农民敢于向政府的错误挑战,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叫好。

  民告官,民告政府,老百姓赢了“官司”,给人以启示:首先,我们的各级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权,有了错误老百姓可以用法律诉讼来纠正;其次,农民有

了强烈的法律意识,懂得和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农民可以大胆地监督政府行为,使我们各级政府能及时纠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先哲孟子曰:“错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新农村建设,我们正在创造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谐社会。我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错误就及时改正,正是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得到人民拥护的本质特征。非悲实喜。这起诉讼案也提示我们,各级政府要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之所以想大声为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叫好,是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虽然绝大多数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是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他们为人民做了无数的好事实事,为党争光,为国增辉,受到群众赞誉。但确实有一群“害群之马”,他们视党和国家的法律、利益于不顾,滥用职权,为所欲为,用手中的权力,为虎作伥,为非作歹,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农民征地上,在山林所有权上,确实存在许多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老百姓只能“忍气吞声”。农民懂得了用法,难道不是一件可贺喜事。

  我们正在加速建立法制社会,知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作者:鲁人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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