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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机构可提罢免矿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可对矿长提出罢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国有重点煤矿要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的。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煤矿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

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力争到2007年使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产量在600万吨以上的煤矿率先达到国际水平,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0%以上,降到0.7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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