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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遇阻翻了车筑路公司仍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郭宏鹏 江俊涛 文弈 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碰到路障发生车祸,后被认定为七级伤残,被告厦门某建设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于一方面李某酒后无证驾车,对施工路段观察不周,致使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发生事故,是造成本交通

事故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被告厦门某建设公司挖掘路面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且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由于原、被告在主观上存在着主次过失,理应对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48308.4元,被告应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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