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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措辞不当引名誉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郭宏鹏 江俊涛 倪斌鹭 许珩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格权案件。原告因对此前进行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的措词不满,以名誉受到诽谤为由,再次将被告告上法院。据悉,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

  2004年11月,郭女士将房屋出售给钟女士,且附送家具电器。2005年3月底,郭女士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将房屋钥匙交付钟女士时,曾交待在房屋里有一台缝纫机是其母

亲的陪嫁物,已有75年的历史,是其家的古董,因为不易搬动,先寄放在房子里,等以后再搬走。谁知钟女士私自将缝纫机搬到别处并被别人卖掉了。郭女士因此要求钟女士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元。

  集美法院一审认为,郭女士未能证明讼争缝纫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其要求钟女士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后郭女士上诉到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2006年4月,郭女士再次诉至法院,称钟女士在2005年8月3日缝纫机纠纷中提交的答辩状中,陈述郭女士“假扶贫助学”等系不存在的事实,郭女士认为自己“12年扶贫善举”被歪曲,对其人格造成伤害,要求钟女士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900元。

  钟女士则辩称,事情是郭女士引起的,原告多次在缝纫机纠纷案诉讼中,用无端事实及无理刺激性言语如“偷缝纫机”、“强盗”等伤害被告及被告家人,对被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分歧大,开庭后,尚无法达成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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