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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亟待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将对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日前,该部将《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提交各省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审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认为,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尚未建立,致使一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按照审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文件),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等五项内容为合法性审查的必须内容。有关法制工作机构将负责合法性审查。

  如果经合法性审查发现,存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等6种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将被退回起草机构。

  审查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同时,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做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审查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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