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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和商业贿赂潜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立法风标

  编者按

  反商业贿赂自被提出之日起,已成为今年乃至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反腐工作的重点。如何保持对商业贿赂的持续高压态势,如何建构打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行反商

业贿赂的相关立法成为了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记者为此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有关专家进行了专访。

  本报见习记者 唐俊

  “商业贿赂”注定是2006年的热门词汇。从年初中央就反商业贿赂作出果断决策,到如今二十多个部门进行的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这个潜规则的典型表现形式,逐渐开始进入法律强势规制的范畴中来。反商业贿赂是否要立法以及怎样立法,自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个意涵过广的概念

  “什么叫商业贿赂?”正在攻读刑法博士学位的张协枫(化名)一直关注商业贿赂立法,他这简单一问也许并不简单。从反商业贿赂风暴刮起至今,尽管相关活动开展的是风风火火,但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各有关部门,就商业贿赂似乎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而这是商业贿赂立法最关键的一步。

  “目前媒体和学者们讨论的商业贿赂,我看实际上就是指在商业领域内发生的贿赂行为。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反商业贿赂法,刑法中也并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具体的罪名。惟一的法律依据可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

  张协枫的观点并非没有依据,大家热议的“商业贿赂”实际上既包括了涉及商业领域公务人员的行受贿行为,也包括商业活动人员之间进行的行受贿行为;不仅指涉一种罪行形态,而且还包括并不足以入罪的非刑事责任行为;它不单单涉及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民事的所有责任。

  “它就像个口袋,任需要的人往里面填充内涵。”张协枫认为概念的界定既是商业贿赂立法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难回答的问题。

  立法执法孰优先

  “我不认为商业贿赂问题是缺少立法的缘故!”工作在药监系统基层的王宏(化名)直截了当地这样表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最初就是从医药系统刮起的,王宏的看法颇有一定的代表性。

  似乎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他顺手从抽屉里拿出厚厚的一摞书,都是有关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直到基层的工作文件。

  “如果说缺法,那这些是不是法呢?”王宏认为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抽象法律概念,它实际上牵涉每个具体的部门及行业领域,因此,要实实在在的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真正需要的是那些牵涉具体监管的规则。

  而同在药监系统的何剑(化名)则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制定相关法以打击商业贿赂的做法。不过对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形式,他表示了谨慎意见,他认为,把各种行业的规则,各个部门的规定统合起来会有难度,因此,应尽可能将原有的规则进行修正,或者可以根据具体类型制定单行规则。

  立法还是立德

  “我觉得反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说更关乎道德重建,而不是法律重建。”在出版社工作的胡原(化名)对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教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情况非常熟悉,他的表态显然是有感而发:

  “我想校正这种行为可能需要改变每一个人的心理认知基础。在一般的交易行为中,在正常的权益给付之外,人们总是不自觉的要附加额外的‘交易’内容,似乎这样做才算体面,甚至认为这是一般商业活动中必须支付的成本,而这样的心理定式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如果将问题的解决完全寄托在作为外部强制的立法上,我只能说表示极谨慎的乐观。”

  而比之更过的是,有人将这场反商业贿赂运动比喻为法律与文化(习惯)之间的博弈,是试图用刚性的法律规范结构应对人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的潜规则模式,并因此认为,立法的实质实是立德。

  但张协枫显然不认同这个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文化(习惯)博弈”的说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业贿赂“潜规则”的强大,也预示着反商业贿赂道路的艰难与曲折。但是,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意味着高成本、低效率、无公平、无秩序,它无法制度化,不具有可持续性,最终会被文明社会所抛弃。但这种自发的淘汰过程成本很高,代价也很大,所以要及时通过文明社会的制度(比如立法)来约束其蔓延,遏制其萌生。

  “毕竟,像法律这样的强制手段是最现实最可靠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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