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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要有语音翻译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6月13日电 记者游春亮 《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草案规定:出租汽车应当配置、安装与广州市出租汽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兼容的,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GPS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防劫防盗、监控服务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和出租汽车防伪远、近距离密标等先进技术设备;设置、安装计价

器、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设置、张贴价目表、有关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等等。

  该草案还特别强调:乘客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费: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的。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该草案也具体作出了处罚的规定:故意绕道行驶、中途终止载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拒绝载客或者不归还乘客的遗忘物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者不使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发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乘客多付价款的,责令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营业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动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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