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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今后凡是赡养费、抚养费、交通肇事赔偿等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的,执行法院将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帮助案件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且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给付但未执行的款项将不被记入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之中。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艾地介绍,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北京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可以达到五六千件,已占到案件总数的6%以上,案件类型则以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为主。此次签发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标准的执行难案件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进行救助,由执行法院帮助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经审核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款的拨付工作,并由执行法院支付给申请人。救助资金则从区县城乡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

  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彦介绍说,民政部门对案件中特困执行人的救助款项只是一种人文关怀意义上的垫付,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给付。当相关案件得到执行或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将执行款项中相当于民政部门支付的各项救助资金的部分扣除,并返还给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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