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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过多干涉定价不等于放任暴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53 新京报

  不过多干涉是否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干涉,完全放任企业自行定价呢?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现实中,我们都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贵阳某药商将一支原本仅售19元的普通止喘灵气雾剂,更换包装后卖价280元,为平息舆论又降价至58.5元。对于这次药品变价风波,贵州省物价局医疗价格处处长张健表示,依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已占全部药品的80%左右,止喘灵气雾剂

即属此类。企业自行定价由市场调节,我们不会过多干涉。

  (6月13日《新京报》)对于企业自行定价商品,政府“不过多干涉定价”。乍听起来,贵州省这位物价官员的话颇有道理,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的基本要求:既然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显然政府不应过多干涉,指手画脚。但话又说回来,不过多干涉是否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干涉,完全放任企业自行定价呢?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现实中,我们都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道理很简单,政府对市场调节价商品“不过多干涉定价”决不等于放任暴利。

  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期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商品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既不体现技术进步,也不体现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完全是由人为操纵价格造成的。一支原本仅售19元的普通止喘灵气雾剂,更换一下包装便卖价280元,价格涨了近15倍。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利润幅度,构成价格违法无疑。

  然而,面对企业的明显违法的暴利行为,有关价格监管官员竟然抛出“不会过多干涉定价”做挡箭牌,为自己的监管乏力和失职渎职行为开脱。我们无法判断价格监管官员如此表态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偏差所致,还是为掩盖监管不作为而故意为之。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价格监管的内容是有明确规范的,既要查处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要查处漫天要价的暴利行为,最终实现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明确禁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的行为,原国家计委还专门制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四同三平一幅度”

  的暴利衡量标准(三个平均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这3个因素是测定暴利的基础标准。

  其中的平均利润率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规格范围内的平均水平。一个幅度即规定允许上浮的合理幅度)。而从贵州省相关价格官员的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这里的物价监管中是不存在查处暴利行为这一重要内容的,对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是放任的,客观上纵容了企业对商品的价格操纵行为,助长了药品价格虚高。

  据称,止喘灵气雾剂的变价风波只是目前中国药品市场的一个缩影。这一方面意味着有许多药品都存在更换包装价格飙升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价格监管部门暴利监管缺失已是普遍现象。当前反响强烈的药价虚高中的许多现象如换名提价、换包装提价等多与暴利有关,这也是造成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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