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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元?2993.3元!重庆涪陵检察官察微析疑避免一起错案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苏勇 马锓) “付检察官,是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使我免受牢狱之苦!我今后一定要守法经营,决不干违法的事!”6月7日,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况守银专程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公诉科,对主诉检察官付娟公正执法表示由衷的谢意。

  况守银系涪陵区百胜镇太平村农民,在城里从事废品收购。去年3月1日,犯罪嫌疑

人廖建波、王杰、张雷在涪陵城区某大厦处,见停有一辆摩托车,于是他们三人商议将摩托车偷出。次日,三人将摩托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的况守银。况守银明知是偷来的摩托车仍然将其收购,然后加价以9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参与盗窃的张雷抓获,涪陵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3月,张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4月,涪陵区公安局将在逃的廖建波、王杰抓获,经检察院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拟以销售赃物罪起诉况守银。该案分到了主诉检察官付娟手上。

  付娟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提请逮捕廖建波、王杰时认定的赃物(同一辆摩托车)价值是2993.3元,而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价值是3370元,估价鉴定结论书也是3370元。根据有关规定,销售赃物罪数额有一定的起点,如果按照提请逮捕书认定的金额,况守银不构成犯罪,而按照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况守银则触犯刑律,构成销售赃物罪。

  面对同一赃物不同的价值认定数额,付娟请示领导后,随即赶到法院提取原同案人张雷的案卷,发现该赃物摩托车在张雷盗窃一案中所作估价鉴定为2993.3元,并且这一估价鉴定已被法院判决认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她又与价格事务所取得联系,请价格事务所就同一赃物所作出的不同估价鉴定作出说明。涪陵区价格事务所经过复核,确定以2993.3元的估价鉴定为准。

  经大量的证据收集,证实了况守银销售赃物的价值达不到有关规定犯罪金额的起点线,因而不构成犯罪。为此,涪陵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此案。

  5月29日,涪陵区公安局将此案撤回,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沈义 苏勇 马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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