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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变脸绝技要不要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9:09 温州新闻网

  近日,川剧变脸绝技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而这首先起源于68岁的著名川剧演员王道正向媒体披露说:由于个别贪图钱财的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目前变脸已经流传到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地,正在很不严肃、相当粗糙地演出。

  说实话,谈论这个话题,确实有些沉重,也有些尴尬。尽管艺术确实需要广泛传播,发扬光大,但问题在于,当这样一项凝聚和耗费了数代人智慧、心血,蕴涵了中华民族千

百年文化积淀的传统戏剧项目,如今因为个别演员贪图钱财,私下向外国艺人传授,这恐怕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发扬光大,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糟蹋和破坏。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层面的保护相对最为根本和长效。因此,对于变脸这样一种地方传统戏剧绝技,无疑也应该在法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进行。但让人不无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项民间流传下来的技艺,相关法律的保护几乎一直是个空白。

  在我国,专利是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一项独占权,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如果要为变脸申请专利,就必须证明申请人发明了变脸或是改进了其使用方法;同时,专利申请还必须符合没有公开发表、别人不会使用和该项专利还没被其他人申请等3个条件。可如今,虽然会变脸的人很多,但真正符合条件的几乎没有。而正是这些法律上的具体问题,使得变脸在现阶段一直难以得到国家专利的保护。

  6月10日,是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日,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各种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态度和立场。而像变脸这样充满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戏剧文化,我们显然不能让其长期置身于法律保护之外。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需要进一步加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等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从而及时、有针对性地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使变脸等诸多传统文化得到其应有的法律保护。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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