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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职员不服单位"开除" 状告单位讨要十年名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0: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1994年,韦某所在的单位下文将他开除,因开除程序不合法,仲裁部门要求单位重新为他安排工作,但一直无下文。去年单位房改,韦某见自己没有份,又要求劳动仲裁,单位却称已按合法程序重新把他开除了。今年6月6日,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1985年5月开始,韦某在原南宁地区水产公司工作。1992年,他尚未与老婆离婚,便

与一名女子非婚生育了一个男孩,两年后才与该女子结婚。1994年11月10日,公司以“超生”为由将他开除了。但他直到1996年9月才接到通知,随后他马上提起了劳动仲裁。当年11月11日,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单位开除他虽符合政策,但程序不合法,应将其收回重新安排工作。裁决生效后,他向原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此后多年,他一直没有接到“复工”的消息,所有的职工福利也与他无关。2005年,单位实行房改,职工们都得了房产证,惟独他没份参加。

  2005年11月,韦某再次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等各项损失,并为他办理“房改”手续。出乎意料的是,公司拿出1996年的两份文件称,劳动部门裁决后,他们已经按照合法的程序召开了职工大会,又一次把他开除了,并且获得了上级部门的同意。期间仲裁委还查明,原城北区法院在执行时已经得知了这两份文件内容,并做出了“不予执行”裁定。今年1月16日,南宁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驳回了韦某的请求。韦某不服,又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韦某到底还是不是水产公司的职工?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韦某的代理人广合律师事务所的李辉民律师认为,从时间上来看,水产公司“二次开除”的文件是第一次仲裁之前作出的,因此只能算是第一次开除的补充,而不是新的开除;从程序上看,公司要开除一个人,不仅需要召开职工大会,还要先批评教育,给本人申辩的机会等等。水产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些,其开除是无效的。此外,原城北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并没有送达双方,也不具法律效力。因此,第一次生效仲裁还在执行中,韦某一直都是水产公司的职工。水产公司的代理人林坚律师反驳说,“二次开除”完全是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其时间先后和仲裁结果并不冲突,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解除。

  6月7日,记者来到南宁地区水产公司采访时,几个在院内闲聊的居民纷纷询问案件的进展。原来,此事拖了十多年,附近居民几乎尽人皆知,大家对韦某的遭遇各有看法,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不少人心存怀疑。对此,水产公司的负责人之一陶先生称,1996年的仲裁只是说他们程序走得不对,韦某“超生”的事实却是存在的,既然如此,他们便按照法定程序又开除了一遍。

  法庭将择日宣判。编辑:杨东作者: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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