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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十规九罚”谬误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0:36 四川新闻网

  广州市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情况,结果发现“一些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倒是对员工管理的规章规定得很明白,但这些规章往往是十条中有九条是对员工的处罚措施,有的甚至连上午去几次厕所都作了规定,这都是有悖劳动法规的”。显见问题不少。

   “十规九罚”现象不仅广州有,其它地方也有;不仅企业有,其它管理中也有。它体现了一种“思维”:没有处罚就没有管理,处罚越多越重,越显震慑作用。这实在是

一种谬误。

  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人,人是有思想、有欲望、有情绪的,鲜活而富于变化。因此管理需要人性化。当然,人也有惰性、有迷惘,需要矫正。靠强制性的处罚约束人的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效,且有积极作用,但超出了限度却会引起逆反,走向消极。“十规九罚”令人动辄得咎,何来积极性、创造性?谈什么劳动、工作效率?奉“处罚”为法宝的管理者,实际上表现了某种程度的无能,至少不大聪明。

  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十规九罚”明显有悖劳动法规,为什么能够堂而皇之,大行其道呢?因为规章制订者都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而被规章处罚者又都不仅无权,而且受雇于人,仰人鼻息。违法者不付什么“成本”,于是有恃无恐;弱势者得不到保护,于是忍气吞声。这里不仅有恃强凌弱问题,而且有权大于法问题,还有执法不严、法不完善问题。

  贯彻落实劳动法,现在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去做。对违法者,“九罚”似不必,“重创”一次却是必要的。(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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