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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该为"半裸事件"道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0:42 四川新闻网

  6月7日长沙市区主要公交站台的广告牌出现了半裸出镜的公益广告,“半裸事件”一时间闹得街头巷议争论多多。此后两天又有媒体称,作为广告主角之一的陈丹已被所在电视台“停岗待业”。议论纷纷的事件终于不得不以最常见的“检讨”方式结束了――据6月13日《新京报》报道:昨日,湖南电视台女性频道网站发表女主播陈丹的道歉声明,其文称:“我未经过所在媒体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同意,擅自参加由长沙某医院组织的推广活动,我的愿望是良好的,希望引起人们对女性的关爱,但因为形式欠妥……我今后会采取更合适的方式

来传递对女性的关爱。”

  表面上,陈丹道歉的原因是“不经频道同意,擅自参加活动”,但她的“获罪”恐怕与参加活动的方式“形式欠妥”的关联更紧密一些。我相信在陈丹的“检讨”中:“形式欠妥”并不是随意加上去的,这个词透露出了很多的无奈和心酸。在一个“道德警察”充斥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群众的道德审判之后,要得到群众的原谅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检讨”和“道歉”。尽管“文革”已经过去了30年,但是用“泛道德主义”的手段去强迫他人做“自我批判”的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它不但具有形式的意义,还具有真实的效果。尽管她们代言的是具有仁爱精神的“粉红丝带”活动,但由于其“暴露性”和暴露背后的“商业元素”,她们得到了很多负面评价和“报应”――参与此次活动的一个代言人被通知待岗;某电视台出现了关于大学生代言人lisa半裸出镜的问题的争议新闻,给女大学生lisa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三个公益人物也纷纷受到不同的人身攻击,网络上针对性的帖子也在不断蔓延。

  “法无禁止即是可行”,首先她们没有违法;其次是否因为“半裸”地参加公益活动就违背了主播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所在单位的“形象”,答案也很明显――因为她们虽然是“半裸”,可是并不色情,也没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她们究竟是为了炒作还是为了赚钱,这并不是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标准,真正的判断标准应该是看她们的行为是否妨碍了他人的自由。如果它们妨碍了他人的自由,那么她们就是“不道德”的,那她们就应该“道歉”,当然更严厉些,也可以被“停岗”。既不违法又没越过道德底线的她们应该出面“道歉”吗?我认为反而是电视台及电视台背后的面目模糊又熟悉的大众应该给她们造成的伤害道歉。

  “道德警察”们自身是否比她们更道德呢?现代的中国人比以前幸福了,主要是因为他们拥有了一定的自由,对于性和身体他们也有了更加健康更加朴实的观念。而在“泛道德主义”者们看来,所有这些都是应该被批判的,他们见不得一点“哗众取宠”,尤其是为了利益去“裸”的事。在这里,“道德警察”们沦为了秩序的维护者,这群人正如鲁迅所描述的那样:“生活既不合自然,心态也就大变,觉得世事都无味,人物都可憎,看见天真快乐的人,便生恨恶。”“不宽容”是一切罪的根源,那么究竟谁才应该道歉呢?(孟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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