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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共安全PK公交管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2:00 光明网
王贵宏

  2005年5月25日早上,北京丰台张女士在南三环乘坐410路公共汽车准备到大兴郁花园小区。当车行至新发地站附近时,司机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她摔倒,肩膀受伤。后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为此产生系列治疗护理费用。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造成自己肩膀骨折,张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1万余元。(《新京报》6月9日)

  据笔者所之,眼下,在城市交通管理之中,公交事故频发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突出问题。要么超速,撞伤行人,要么急刹,摔伤车内乘客。总之,公交事故已成为城市交通之痛,如不及时切除,将会累及全局,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当然,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个急待人们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想想看,长此以往,任公交公司如此发展下去,结果将将会怎么样?是可想而知的。公交公司属公共服务行业,其公交车乘载的是众多人的生命,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后果要比一般的机动车辆严重得多。“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必须汲取前车之鉴,把公交事故控制在零发生的范围之内。

  公交事故之所以如此频发,原因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交车管理部门的现行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相应的缺陷。这些社会公共服务行业为获取最大利润,追求最大利益,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施加压力。比如,强行规定公交司机的行车里程等。公交司机为完成任务,必然要拼命地提速行驶,公交速度加快必然威胁人们的公共安全,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如果我们要杜绝这样的事故发生,必然要从发生这些事故的根源抓起。整顿公交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才能肃清公交事故发生的诱因。

  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张女士状告公交公司这一案例,公交公司等公共事业单位应该吸取教训,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及时改变不合适宜的规定,尊重公共安全,尊重公众生命权,走上兼顾公共安全与经济利益协调发展的道理,岂不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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